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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县城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节选)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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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县城地区以下范围内,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水上以西江河中心为界,上至均冲渡口,下至新灶口码头;陆上由均冲渡口所沿山边直至大石牯山,到镇六小、平南村、承平小学、新220千伏变电站、沙子岭凉亭,沿平凤公路到成人中专学校,接云苍公路(包括公路旁的罗照村、红旗小学、剿丝厂、高山村)直至新灶口码头。
第四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含私人企业)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查处:
(一)在禁区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对单位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住户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并责令其公开检讨。对教育不改的,纵容、教唆、指使单位或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罚。
(二)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畜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个人、单位可在公安机关限定的时间内到三丫圳右侧天窝冲西江河滩2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2009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为增添节日喜庆气氛,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
2009年1月24日 至 2月24日 (即农历十二月廿九至正月三十)期间,
允许各界群众在县城白木沙滩(榕树头对出西江河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各界群众要按照划定的地点燃放,注意人身安全,并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00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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