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鼓励投资者前来我县投资,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外来投资者(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和我县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并于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投资者新办的企业,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按年新增增值税和营业税县级财政库部分60%的比例,由县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投产三年后,按另行制订的县税收奖励办法执行。对投资额已完成1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2亿元以上,或年上缴税超过1000万元以上,或获得国家的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及世界500强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县政府批准,财政扶持优惠政策可延长五年。
凡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必须在次年1月1日至15日向县政府申报,逾期不予办理。上述企业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和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申报和享受奖励,对已领取奖励金的一律予以收缴。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四条 外商(含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投资企业,按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五条 经营性企业对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减免。
第四章 规费减免政策
第六条 对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实行减免收费的优惠政策。除国家、省和市政府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证照工本费外,凡属地方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计收。
第七条 新办的生产性企业涉及环境保护的,由环保部门无偿提供协助做好选址的服务工作。环境影响评价(调查)属本县职权范围的,以保监测成本、完善手续为基本原则,只收工料费;无偿提供有关环保信息和污染治理方案,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章 用地政策
第八条 出让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在土地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依法有偿转让、抵押、继承。
1.工业用地按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不低于每平方米120元。
2.投资项目需要新征用土地的,县政府负责协助征用土地,其征地费用、青苗补偿、拆迁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征地费用除按规定征收上缴国家、省、市部分和补偿农民的有关款项外,属本县征收的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3.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最低标准的60%执行。
第九条 灵活的用地政策。当地农村集体组织在按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以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与投资者合资合作连片开发土地或兴办企业,享有直接对外招商引资的权利。
第十条 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新购置的土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连片开发的原则,盘活闲置的土地。凡在本县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一年内动工兴建厂房,超过两年尚未开发建设厂房的视为闲置土地,由县政府依法收回。
第六章 水电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供电线路、供水管网实行分段负责的原则,县各工业园区门前的供电、供水设施,根据企业的实际用量需要由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建设;各入园区内的供电、供水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建设。
第十二条 申请用电报装,当日审批办妥有关手续,免收配套费和用电报装费,工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复我县的电价标准执行。如遇到省以上政策性调整时,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用水报装,优先办理,免收增容费。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办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工业用水按每立方米0.98元的价格收取。
第七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四条 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以解决企业员工的后顾之忧。凡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经商、工作连续2年以上、无犯罪记录、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并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基金2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手续。
第十五条 县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为投资者提供便捷、优质服务,保证履行“公正、廉洁、优质、高效”的服务承诺。
第十六条 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县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来投资兴办项目的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等工作。外来投资者需缴交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集中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规定到省市办理缴交手续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投资项目实行领导跟踪服务制度,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第十八条 凡属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投资项目,一切办事程序从快从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办妥上报审批的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不得随意干扰投资者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本县范围内凡到生产企业进行有关检查或审计,须经县经贸局联系协调(税务、海关、商检、公安、安监、消防、疾控等部门因处理突发事件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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