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郁环罚〔2017〕002号
郁南县大湾镇合生建材厂
经营者:王名培
营业执照:445322600129413
详细地址:郁南县大湾镇榃蓬村委连塘村
身份证号码:44282919621215371x
联系电话:13824683032
2017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王名培在位于郁南县大湾镇榃蓬村委连塘村经营的郁南县大湾镇合生建材厂,是以生产实心粘土砖为主为主,其涉嫌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郁南县大湾镇合生建材厂位于我县辖区大湾镇榃蓬村委连塘村,以生产实心粘土砖为主,设计年产2000万块,于1995年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主要设备有制砖生产线一套,烧砖窑一套,生产时主要产生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建设有约5米高烟囱用于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场内产生的粉尘用水喷淋。至检查时该合生建材厂配套相应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营运,检查时正常生产。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郁南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郁南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视像资料等为证。
合生建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17年1月18日向合生建材厂送达了《郁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郁环听告〔2017〕001号),告知合生建材厂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合生建材厂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合生建材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有要求听证和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郁南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郁环发〔2012〕26号)第二类►2.7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郁南县大湾镇合生建材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合生建材厂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环境违
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合生建材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生建材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县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代收费专户(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郁南县支行,户名: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帐号:2088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合生建材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郁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郁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