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府函〔2022〕76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将本级部分市场监督
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纳入县城镇和
中心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20〕1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云府函〔2020〕74号)的规定以及《中共郁南县委 郁南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郁委发电〔2021〕7号)精神,决定将县本级部分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县城镇和中心镇人民政府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县城镇和中心镇名单为: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二、县城镇和中心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为2022年8月1日。
三、县城镇和中心镇人民政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事项目录详见《郁南县本级部分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县城镇和中心镇实施事项目录》(附件),共计46项。
四、相关的县本级部分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有关镇人民政府与县市场监管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五、有关镇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义行使相应的事项职权前,县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办理或正在审查立案的,由正在办理或正在审查立案的县市场监管部门继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六、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有关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有关镇人民政府解决专业性执法问题。
七、有关镇人民政府要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确保人员配备满足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要求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全面应用。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有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郁南县本级部分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县城镇和中心镇实施事项目录
郁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郁南县本级部分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县城镇和中心镇实施事项目录
序号 | 实施机关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机关 |
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137000 | 从事无照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129000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01000 |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其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02000 | 对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规模、条件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小摊贩未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或者转让、出租、出借食品摊贩登记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00000 | 对食品摊贩不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没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报告;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04000 | 对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97000 | 对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05000 |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98000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1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96000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1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03000 | 对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因违反《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以外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1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99000 | 对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1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62000 | 对食品经营者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1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91000 | 对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1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12000 | 对故意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1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92000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1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823000 | 对农药广告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1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216000 | 对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1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31000 | 对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农药广告,或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农药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2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24000 | 对农药广告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2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23000 | 对农药广告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或者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方面产生误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2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26000 | 对农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2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21000 | 对农药广告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2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22000 | 对农药广告贬低同类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2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20000 | 对农药广告内容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不符,任意扩大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2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25000 | 对农药广告中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2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333000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2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578000 | 对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商品的;生产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29 | 市场监管部门 | 40272359000 | 对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等广告服务;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虚假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材料;隐匿、转移、销毁先行登记保存的或者被查封、扣押的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3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157000 | 对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3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217000 | 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3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24000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3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16000 | 对生产、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无中文标明酒类名称、厂名、厂址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限期使用的酒类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七条所列的酒类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3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729000 | 对专业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机构违反《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市场内出现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3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807000 | 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3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41000 | 对兽药广告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例的画面,或者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3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40000 | 对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兽药广告,或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兽药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3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169000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3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964004 | 对商品零售场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4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797000 |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的;具备登记注册条件,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4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44000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4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58000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4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73000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4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60000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入场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4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53000 |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
4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04002 | 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都城、建城、千官、大湾、河口、连滩、南江口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