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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杨大远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郁劳人仲案字【2023】1号),现已作出裁决,因你方受送达人无法联系,且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法送达,本委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仲裁裁决书(郁劳人仲案字[2023]1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63900元;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2月2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1950元;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6840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来本委仲裁委(地址: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工业大道62号,电话:7339048)领取仲裁裁决书。自张贴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郁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公告张贴时间:2023年3月30日
见证人:严朗、谢金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