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3·15 特辑之一】维护消费者权益,郁南检察一直在路上

作者: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广东郁南       发布时间:2024-03-18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事关民生民利。

  近年来,郁南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方方面面入手,聚焦食品卫生领域,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0年以来,我院共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52件,为消费者权益筑牢法治屏障。

  在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让我们通过鲜活的公益诉讼检察案例,感受公益诉讼检察官们履职尽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治担当、法治担当和检察担当。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捍卫食品安全底线。针对受群众青睐的部分散装食品商品标签未规范化管理,造成消费者购买时无法了解该商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存在潜在性危害的情况。我院能动履职,加强法律监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加强监管,并对不规范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为散装食品贴上“安全标签”,及时消除散装食品的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用心用情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职尽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益诉讼检察一直在路上。下一步,我院将持续加大公益诉讼检察在维护民生民利方面的工作力度,织牢织密织实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网,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在消费的时候买到假冒伪劣的商品该怎么办?

  0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02请求当地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或拨打12315举报电话。

  0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0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0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