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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特辑之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郁南检察一直在行动
作者: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广东郁南 发布时间:2024-03-18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电子商务的快速增长,消费者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一种重要资源,各种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不仅威胁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聚焦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
黄某系某通讯服务部经营者,其利用为客户办理业务之便,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获取的验证码发送到微信“拉新”群,供群内的人员用于注册各类购物软件账号,每个账号注册成功后,黄某可获得2元至20元不等的返利。黄某先后多次向他人提供店内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并从中获利。检察机关认为黄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黄某作出有罪判决。 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倒卖容易引发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等问题,财产安全亦受到潜在威胁,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包括非法获取、购买、交换、出售个人信息等。 消费者发现了个人信息被泄露怎么办? 如消费者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些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1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等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02如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线索。 03如发现可能存在信息倒卖、非法利用等涉及犯罪的情形,可向司法机关举报。 04涉及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