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食品安全宣传周】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广东郁南       发布时间:2024-10-22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健康、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营造共同守护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近日,郁南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在辖区内开展“诚信尚俭 共享食安”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我院检察干警在活动现场以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方式,面对面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群众关切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并提醒群众日常饮食注意事项,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社会风尚,推动树立文明理性消费观念。


接下来

郁检君带您了解食品安全有关法律知识


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0伪劣产品:

是指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致使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产品;无检验合格证或者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产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失效、“安全”食品变质的产品等。


0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是指故意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是指故意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0食品添加剂:

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0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是指故意违反国家安全标准产品监督管理法规,非法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非法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0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是指故意违反国家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非法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下一步,我院将持续聚焦群众食品安全问题,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以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食”刻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