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罚〔2023〕13号
单位名称:郁南县集贸和市政管理中心
地址:郁南县都城镇平江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才 身份证号码:440106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5322MB2D76318W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8日对你单位郁南县集贸和市政管理中心经营的郁南县城区无害化处理垃圾填埋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郁南县城区无害化处理垃圾填埋场位于郁南县都城镇富窝木稔村辽麻涌,属于郁南县集贸和市政管理中心管理,该中心属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陈树才。经查明,该垃圾填埋场项目共分两期建设,建设项目地点位于一般区域,一期项目于2013年进行整体动工建设,2014年10月建设完 成并投入使用,于2021年底已服务期满关闭,目前已完成 封场工程;二期项目于2019年动工建设,未正式投入使用,有部分设施已经使用,项目二期两个调节池已于2021年年初开始贮存垃圾渗滤液;该场于2020年9月16日一期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重点管理类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垃圾填埋场能提供排污许可证、一期项目的环评批复及竣工验收收申请批复,二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正在报批中,目前尚未完成项目竣工验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9月28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8日);
3、法定代表人陈树才、受托人甄汉明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6、郁南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郁南县城区无害化垃圾填埋场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的批复”郁环验〔2015〕36号复印件;
7、郁南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郁南县城区无害化处理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郁环函(2009)04号复印件;
8、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送达《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3]12号)给你单位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内整改并处以罚款。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结合案件的违法事实,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41%=裁量起点20%(限期内整改)+项目环评文件类别10%(报告书类,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产排污情况0%(未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情况0%(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起点0%(一般区域)+违法持续时间11%(12个月以上)+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0%(1次)+配合执法调查情况0%(配合调查))×100万,处以肆拾壹万元整(¥410000) 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郁南县集贸和市政管理中心对郁南县城区无害化垃圾填埋场限期整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元),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82740815624103500990800。
你单位郁南县集贸和市政管理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