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摘要
二.办理残疾人证篇
1、新办残疾人证
2、到期换证办理
3、常态化评残办证
三.康复篇
1、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摘要
2、残疾儿童康复
3、辅助器具适配
4、白内障复明手术
四.社会保障篇
1、两项补贴
2、养老保险
3、医疗保险
4、机动车燃油补贴
5、特困人员救助政策
6、居家无障碍改造
五.劳动就业篇
1、残疾人就业条例摘要
2、职业技能培训
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教育篇
1、残疾人教育条例摘要
2、特殊教育
3、南粤扶残助学
一、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摘要
2018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主要内容有: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九条残疾人的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对残疾人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进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和产前筛查,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干预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儿童筛查、残疾预防干预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监控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组织实施,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残疾人教育需求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推进融合教育,建立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将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普通教育机构实施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普及各类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免收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学生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免费制度,免收学杂费、书本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受普通高中或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残疾人提供优惠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实际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安排一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三十七条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失业和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就业。
第四十三条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举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保家庭残疾人等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有困难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或者资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补贴水平。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在楼层分配上可以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家庭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面的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
第六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设立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已建成但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专项工作,同步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第七十一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本人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给予答复。
二、办理残疾人证篇
主要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
《广东省残联办公室转发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一、新办
1、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户籍地址页及申请人当页)
(2)2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纸质照片”和“1张同版数字相片”(数字相片规格:尺寸为宽358像素×高441像素,照片大小10KB - 300KB,照片统一以“乡镇+姓名+身份证号.jpg”命名发送到电子邮箱:ynclkf@163.com)
(3)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4)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须提供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精神评残须提供精神病专业医院开具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相关病历或服药记录
(6)申请智力评残须提供市级以上智力评分测试报告或相关病历证明
(7)不能直观认定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或医院证明材料
2、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带好所需材料到户籍地人民政府党群服务中心残联窗口或郁南县行政中心残联窗口提出办证申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各1份,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镇残联或郁南县行政中心残联窗口受理人审核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者,予以受理;对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评定: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到指定的评定机构找指定的评定医师进行残疾评定,评定医师对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并填写评定表、加盖医院公章.
(4)公示:对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将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审批、制证: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6)发放::申请人递交《评定表》之日起30个工作天后可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可邮寄给申请人(送达地址位于县城范围内和平台镇、桂圩镇、建城镇政府驻地范围内除外)。
二、到期换证
1、受理条件
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持证残疾人在残疾证有效期满9个月内可向批准残联申请换领。
2、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户籍地址页及申请人当页)
(2)2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纸质照片”和“1张同版数字相片”(数字相片规格:尺寸为宽358像素×高441像素,照片大 小10KB - 300KB,照片统一以“乡镇+姓名+身份证号.jpg”命名发送到电子邮箱:ynclkf@163.com)
(3)旧残疾人证
(4)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5)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须提供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精神评残须提供精神病专业医院开具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相关病历或服药记录
(7)申请智力评残须提供市级以上智力评分测试报告或相关病历证明
(8)不能直观认定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或医院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带好所需材料到户籍地人民政府党群服务中心残联窗口或郁南县行政中心残联窗口提出到期换证申请,填写《广东省残疾人证到期换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各1份,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镇残联或郁南县行政中心残联窗口受理人审核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者,予以受理;对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评定: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到指定的评定机构找指定的评定医师进行残疾评定,评定医师对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并填写评定表、加盖医院公章.
(4)公示:对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将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审批、制证: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6)发放:申请人递交《评定表》之日起20个工作天后可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可邮寄给申请人(送达地址位于县城范围内和平台镇、桂圩镇、建城镇政府驻地范围内除外)。
三、类别或等级变更
1、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户籍地址页及申请人当页)
(2)2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纸质照片”和“1张同版数字相片”(数字相片规格:尺寸为宽358像素×高441像素,照片大小10KB - 300KB,照片统一以“乡镇+姓名+身份证号.jpg”命名发送到电子邮箱:ynclkf@163.com)
(3)旧残疾人证
(4)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5)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须提供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精神评残须提供精神病专业医院开具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相关病历或服药记录
(7)申请智力评残须提供市级以上智力评分测试报告或相关病历证明
(8)相关病历资料(持证残疾人原则上在前次鉴定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定,如确因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评定,需提供病历、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2、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带好所需材料到户籍地人民政府党群服务中心残联窗口或郁南县行政中心残联窗口提出等级变更申请,填写《广东省残疾人证重新评定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各1份,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镇残联或郁南县行政中心残联窗口受理人审核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者,予以受理;对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评定: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评定表,到指定的评定机构找指定的评定医师进行残疾评定,评定医师对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并填写评定表、加盖医院公章.
(4)公示:对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将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审批、制证: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6)发放:申请人递交《评定表》之日起20个工作天后可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可邮寄给申请人(送达地址位于县城范围内和平台镇、桂圩镇、建城镇政府驻地范围内除外)。
四、挂失补办、残损换新、资料变更
1、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户籍地址页及申请人当页)
(2)2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纸质照片”和“1张同版数字相片”(数字相片规格:尺寸为宽358像素×高441像素,照片大小10KB - 300KB,照片统一以“乡镇+姓名+身份证号.jpg”命名发送到电子邮箱:ynclkf@163.com)
(3)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4)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须提供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残疾人因个人原因无法到达现场申请的,可由其家属代办。
2、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补办申请并填写《广东省残疾人证(换领)申请表》。
(2)受理:残联受理审核申请资料。
(3)发证:残联审核完成后重新发证.
五、残疾人证迁移
持证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申请人可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到经常居住地(须提供经常居住地有效居住证)或迁入地县级残联办理残疾人证迁移。
户口迁移超过半年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在系统中标注为冻结状态。户口迁移超过一年仍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注销该残疾人证。
1、所需材料
(1)户籍迁移证明或残疾人新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复印户籍地址页及申请人当页)
(2)2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纸质照片”和“1张同版数字相片”(数字相片规格:尺寸为宽358像素×高441像素,照片大小10KB - 300KB,照片统一以“乡镇+姓名+身份证号.jpg”命名发送到电子邮箱:ynclkf@163.com)
(3)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4)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须提供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残疾人证(迁移)申请表》。
(2)受理:残联受理审核申请资料,凡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核发的残疾证办理迁移的,办结迁入后,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迁入地县级残联认为持证残疾人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办结迁入后,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残疾类别/等级变更”进行残疾评定。
(3)发证:残联审核完成后重新发证.
六、注销
1、受理条件
(1)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
(2)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
(3)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失踪、死亡残疾人,批准残联应注销其残疾人证;
(4)持证人被投诉、举报的,批准残联须书面通知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残疾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2、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户籍地址页及申请人当页)
(2)原残疾人证;
(3)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须提供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未成年人和智力、精神类残疾申请所需);
(5)其他相关证明(如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
3、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广东省残疾人证(注销)申请表》。
(2)受理:残联受理并审核申请资料。
(3)注销完成。
4、注意事项
(1)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2)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评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温馨提示
1.确因身体原因出门困难、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期不能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可由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代理提出申请,没有直系亲属、监护人的,由其住所地的村(社区)或单位提出申请。
2.残疾证新办、到期换证、类别或等级变更、跨省通办等相关业务的办理,残疾人本人必须亲自到指定医院评残。
3.因病致残、因意外伤害致残、不能直观认定者,须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4.言语障碍者须年满3周岁,精神障碍者须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5.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仅单眼为盲,另一眼矫正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符合视力评定标准。
三、康复篇
1、《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摘要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于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一)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
(二)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三)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第十四条 承担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并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
第十五条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政府免费提供的疾病和残疾筛查,努力使有出生缺陷或者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治疗和康复服务。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成员应当增强残疾预防意识,采取有针对性的残疾预防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称康复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根据社区残疾人数量、类型和康复需求等设立康复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康复指导、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配置、信息咨询、知识普及和转介等社区康复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针对残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求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对康复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制定、实施康复方案,应当充分听取、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告知康复措施的详细信息。
2、0-6岁残疾儿童康复
主要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具体如下:
(一)康复救助对象:广东省户籍0-6岁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手术方面
⑴人工耳蜗植入:1-6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15000元/人,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⑵肢体残疾矫治: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不少于16000元/人,其中矫治手术补助10000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补助6000元/人(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⑶全日制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为接受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5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补助标准为:公办康复机构12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2000元/人·月。
公办康复机构是指教育、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或组织举办的公益一类康复机构,公益二类、三类康复机构参照非公办机构执行。
3、辅助器具适配
主要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针对肢体类的残疾人需求,免费发放轮椅、助行器、拐杖、座便椅等;针对听力类的残疾人需求,免费发放助听器等辅助器具;针对视力类的残疾人需求,免费发放盲杖、盲用报警水壶、盲用手表、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针对智力类的残疾人需求,免费发放定位手表等辅助器具。在使用期限内,同一种类辅助器具只能享受一次。对于有不同种类辅具需求的,多重残疾人申请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种类不得超过3种,其他类别残疾人不得超过2种。
申请发放流程:1.残疾人或家属携带残疾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到县残联填表申领;2.残疾人或家属到所属镇残联填表申请,镇残联初步审核后由扶残助残挂点联系单位到县残联代申领,送到残疾人家中。
假肢安装(矫形鞋):每年请省辅具资源中心专业工作人员到我县为截肢残疾人安装假肢,为符合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安装踝足矫形器。
安装条件:小腿、手假肢使用年限三年;踝足矫型器使用年限二年;0-6岁残疾儿童安装踝足矫形器使用年限一年。
四、社会保障篇
1、两项补贴
文件依据:《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粤民规字[2021]1号)《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3号)
(一)补贴对象
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⑵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二)补贴标准:2024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70元/月.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202元/月.人。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或监护人/代办人)带残疾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社会保障卡/存折原件,到镇人民政府党群服务中心(社工站)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广东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证件材料,并提供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详细名称。或通过“粤省事”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
(四)补贴资格认定
领取两项补贴的残疾人,需在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主动申报资格认定。操作如下:
⑴可通过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⑵通过微信搜索并进入“粤省事”小程序→进入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群体服务→助残→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年度资格认定→选择本人办理→-两项补贴资格认定→本人办理→-选择人脸识别-→人脸识别认定→选择帮他人代办→两项补贴资格认定→-选择“帮他人办理”→填写需资格认定的人的信息-→选择人脸识别方式→对准需资格认定的人进行人脸识别。
2、养老保险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独生子女户夫妻和农村纯二女户夫妻(已落实结扎措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上述人员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云府[2020]12号)
云浮市户籍的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按120元/人.年标准代缴。
办理步骤: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只需要带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到当地邮政开户(说明是用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可。
3、医疗保险
依据《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经民政、卫生健康、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我市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参加非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不给予资助。
步骤:县残联每月将新增持证重度残疾人员名单发给郁南县医疗保障局落实资助购买城乡医疗保险工作,保障特殊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
4、残疾人燃油补贴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每年可补助260元,县残联通过银行转账到残疾人个人账号。
(一)补贴对象:具有郁南县户籍的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有购买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必须是燃烧汽油的、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55-2006)的相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每辆每年260元/年。
(三)补贴申请程序: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购车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残联提出申请。
5、居家无障碍改造
我县在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设计时坚持以人为本、因人而异。根据不同残疾程度、不同居家条件量身定制、贴身打造、灵活变通、建造更加符合残疾人实际需要的无障碍设施。
1.肢体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内容
(1)对居住在一楼且无楼梯扶手的残疾人住户,为其安装楼梯扶手;在住宅楼、庭院及单元门的外围处,修建无障碍坡道;使残疾人在自家庭院和居住室内实现无障碍通行。
(2)为卫生间(浴室)内安装抓杆、扶手。
(3)为浴室内安装浴凳或配置沐浴椅、防滑垫。
(4)为有需求和符合安装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家庭,为其配置座便椅或改装座便器。
(5)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为残疾人配备拐杖和轮椅。
2.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内容
(1)安装闪光门铃或可视门铃。
(2)配置闪光报警水壶。
(3)为有需求的听力残疾人配置助听器。
(4)为有需求的言语残疾人配置交流版。
3.视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内容
(1)在楼梯口、单元门口铺设盲人或提示盲道。
(2)为卫生间(浴室)安装抓杆、扶手。
(3)安装语言对讲门铃。
4.智力、精神残疾人家庭
改造其家庭室内电源线路、安装高位遥控开关,安装安全防护网,配置密码刀具箱等。
申报流程:有需要改造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到户籍地所在的镇党群服务中心(社工站)申请,由县残联审核确定名单,统一请专业的无障碍改造机构入户评估、施工。
五、劳动就业篇
1、主要法律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2、职业技能培训
大力开展残疾人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就业前岗位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包括通过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专项职业培训、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实行定地职业培训、支持残疾人广泛参加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由残联举办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单位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六、教育篇
1、残疾人教育条例摘要
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并协助、参与有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指定的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十一条 招收残疾学生的学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国家资助政策优先给予补助。
第五十二条 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请。
2、特殊教育
云浮市郁南县特殊教育学校2013年8月创办,为县教育局管理的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办学主要任务:招收全县残疾儿童,实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积极开展校内各项工作,发展孩子特长,使在校学生学有所长、学有所得;消除学生自卑心理,培养他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等精神;学籍涵盖:一年级至九年级义务教育学段。咨询电话:0766-7338661(办公)。
3、南粤扶残助学
南粤扶残助学是对应届大学生实行补助,9月初按省残联要求收集应届在校残疾大学生申请助学金资料,补助资金由省残联划拨给残疾学生。
服务电话:
郁南县残联业务咨询电话 0766-7594027
全国残疾人服务热线:12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