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郁南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32200002756
住所(地址):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伟胜
身份证号码:4*****************
联系电话:189********
联系地址:*****
我镇于2023年3月3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2023年3月5日送达)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都府执法告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都府执法听字〔2023〕10号),2023年3月13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2023年3月14日送达)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府执法决字〔2023〕10号),2023年5月6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2023年5月8日送达)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都府罚催〔2023〕1号),后经审核发现上述文书存在错误。
我镇决定撤销原作出且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都府执法告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都府执法听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府执法决字〔2023〕1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都府罚催〔2023〕1号)。
我镇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你超建的违法行为重新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对你做出的行政处罚以新文书为准。
特此公告。
郁南县都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