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郁南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32200002756
住所(地址):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
身份证号码:4*****************
联系电话:189XXXXXXXX
联系地址:XXXXX
我镇于2022年9月18日对郁南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1年开始所建的住宅小区“怡景轩”(地址: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报建总建筑面积43137.00㎡,实际总建筑面积44641.66㎡,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面积为1504.66㎡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我镇于2022年9月13日对郁南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怡景轩”住宅小区由郁南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和其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面积为1504.66㎡的事实。
2.我镇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7日对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怡景轩”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怡景轩”住宅小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事实。
3.当事人于2022年9月13日提供给我镇的郁南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郁府国用2009第1190号)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郁府国用2001字第0352号)复印件、《合作协议》复印件各1份;郁南怡景轩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关于郁南县都城镇怡景置业广场项目的核准意见》复印件、《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郁南“怡景轩”住宅小区建设报批情况。
4.当事人于2022年9月13日提供给我镇的郁南县地名委员会文件《关于对“怡景轩”住宅小区命名的批复》、《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批表》、《郁南县建筑物(住宅小区)命名公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郁南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的建设项目名称命名为“怡景轩”住宅小区。
5.当事人于2022年9月13日提供给我镇的《怡景轩商住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测绘报告》1份,证明“怡景轩商住小区超出规划条件建筑面积情况。
6.当事人于2022年9月13日提供给我镇的郁南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和上任法人代表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两任法人代表的身份情况。
鉴于当事人在我镇立案后积极主动配合接受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可对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镇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在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怡景轩”住宅小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面积1504.66㎡处以郁府办函〔2021〕24号文城市基建投资额百分之七共计:1504.66㎡×1750元/㎡×7%=184321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如你(单位)对我镇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镇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郁南县都城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镇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梁立恩、梁国宁
联系电话:0766-7382723
地址:郁南县都城镇平江路50号
郁南县都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