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郁南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322000002756
住所(地址):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
身份证号码:4*****************
联系电话:18*********
联系地址:************
你(单位)自2011年开始所建的商住小区“怡景轩”(地址: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报建总建筑面积43137.00㎡,实际总建筑面积44641.66㎡,超建面积1504.66㎡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镇已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府处罚〔2024〕7号),并于2024年5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由于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所以于2024年5月7日开始在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门户网站和公示栏一并公告。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对“怡景轩”住宅小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面积1504.66㎡处以郁府办函〔2021〕24号文城市基建投资额百分之七的罚款,共计:1504.66㎡×1750元/㎡×7%=184321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镇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镇将向郁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永学
电 话:0766-7382723
地 址: 郁南县都城镇平江路50号
郁南县都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