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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云浮市郁南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322007180876K/2025-00049 分类:
发布机构: 云浮市郁南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5-06-11
名称: 《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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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11  浏览次数:-

       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条例的目的、意义

《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委“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要求,立足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党的农村政策基石,聚焦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和多样化发展途径两大方面,加强扶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以更好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共同富裕。

《条例》以“小切口”立法方式对广东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践经验予以提炼固化,以法治思维推动广东加力提速实施“百千万工程”,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全国首部专门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20条,不分章节。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条例》针对工作实际,围绕构建产权明晰、收益合理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作出规定。《条例》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并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指引了分类处理等措施。同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定期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资产清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占用、出租、发包农村集体财产等问题并予以公开。

在优化分配上,《条例》第六条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办法。同时还就开展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工作作出了指引性规定,保障成员收益权。

(二)支持创新发展模式。《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效益,因地制宜创新发展模式,主要有:1.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开展合作经营;2.通过村组联合、村村联合或者镇村联合等方式,依法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集中集约投资、联合发展;3.合作或者自主开发经营异地项目,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管理等资源优势互补和优化配置;4.通过政府引导、金融机构融资、企业运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的方式,依法运营村企合作项目;5.其他合法、适宜的发展模式。

针对资源性资产发包,《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利用矿藏、水流、海域等资源,盘活闲置的土地、房屋、设施,发展温泉疗养、水上漂流、休闲露营、学农劳动、研学实践、科普教育等符合乡村特点的经营性项目。

针对经营性财产参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托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创业基地等平台,投资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良好的企业或者优质项目。

(三)细化政策保障。在加强土地保障方面,《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鼓励各级政府在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城镇社区等统筹规划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支持镇村统筹或者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开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在资金扶持上,《条例》第十五条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探索通过将直接补助改为股权投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等方面资金支持经济薄弱村等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此外,《条例》第十六条明确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项目融资需求特点,拓宽融资渠道和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发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

聚焦人才上,《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等专项培训。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到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企业、科研机构接受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此外,还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发展需要聘请职业经理人、金融专业人才或者专业管理团队,提升市场运营和企业管理水平。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按照激励方案和规定程序从当年集体收入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四)加强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依法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监管和财务管理,拓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途径,防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防范农村集体财产流失。农村集体财产的流转交易应当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此外,还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托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开展组织章程审查、合同审查,降低经营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