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郁南县南江口佳德石粉厂
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23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郁水强执字〔2024〕09号),并于2024年7月23日送达你单位。决定对你单位码头位于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包括输送带、厂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如下,要求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郁南县南江口佳德石粉厂负担。
如你单位不服《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郁水强执字〔2024〕09号),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郁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郁南县水务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