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郁南县水务局(简称委托机关)
地址: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城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王炯传,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郁南县水利事务管理中心(简称受委托单位)
地址: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城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谢剑华,职务:主任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水务行政执法的管理与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8号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将水务行政执法中的以下事项委托给郁南县水利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委托权限
管理全县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工作;
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
配合审查县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对全县水资源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
负责管理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
对县直属水利水电工程组织实施安全和质量监督;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实施检查;
宣传贯彻水法规及有关水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依法保护全县重大水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洪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在本县行政管辖范围内,依法对全县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不包括行政强制措施);
协调跨部门间的水事纠纷;
配合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及其他水利规费;
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二、委托期限:自二○二四年九月一日至二○二七年九月一日。
三、受委托单位必须忠实履行委托权限,公正地执行水法律、法规、规章、质量检测管理等规定,树立与维护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不遵守委托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实施行政执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本县行政管理辖区内,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超越委托权限的行为由受委托托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受委托单位必须每半年向委托机关书面汇报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五、受委托单位不能正确实施行政执法的,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委托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停或撤销委托。
六、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郁南县水务局、郁南县水利事务管理中心各执一份,分别报郁南县司法局、云浮市水务局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郁南县水务局 受委托机关:郁南县水利事务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炯传 法定代表人:谢剑华
2024年9月1日 2024年9月1日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2024.9.1—2027.9.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