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说明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为原则,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规范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全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关于印发<分类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专项整治工作处置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源函〔2024〕10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对我县实行不动产登记前,因土地、房产分开登记造成8种类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14点妥善处理意见,具体如下:
1.明确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未办理土地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方面,按情形区分为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应予以登记,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分3种情形进行不动产登记处理,并明确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不符法律要求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2.明确合法宗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转移链条清晰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但没有同步办理土地使用证转移,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权利主体不一致,区分3种情形进行不动产登记处理。
3.明确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及个人自建房,但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等问题的不动产登记处理意见。
4.明确因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楚的不动产登记处理意见。
5.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处置意见。
6.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土地等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清偿、置换、完善手续等方式依法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处理结果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
7.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登记处理意见。
8.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私人建造的房屋没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形的不动产登记处理意见。
9.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关于印发《郁南县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