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郁检说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时代”到来了

作者: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广东郁南       发布时间:2022-05-02

在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公民从事交易行为、必要社会活动时,不可避免地提供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不具备传统隐私的私密性,许多情况下是掌握在他人手中的,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就会而临巨大的风险,因此,个人信息保护为为日益重要的安全命题。


01

哪些是个人信息呢?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02
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为客户办理手机卡开通、维修手机等业务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获取客户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并提供给他人注册手机APP软件账号。截止到案发,被告人何某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93个,非法获利共计6223.01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犯侵个人信息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种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包括买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情形,达到其中一种情形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法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虽未到达5000条,但其非法所得达到5000元以上,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03
新法速递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时代”正式到来了。

新法“十大亮点”:


1


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明确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2


规范处理活动保障权益。构建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保障了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和决定权。


3


禁止“大数据杀熟”规范自动化决策。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4


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


5


规范国家机关处理活动。国家机关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惩治犯罪、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等职责可处理个人信息,但不得超出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6


赋予个人充分权利。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知情权、决定权等权利,同时,在尊重死者生前安排的前提下,为自身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


7


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8


赋予大型网络平台特别义务。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提供基础技术服务、设定基本处理规则。


9


规范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构建一套清晰、系统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实现国际经贸往来的现实需要。


10


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04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1


妥善保管个人证件。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拒绝出租、出借或买卖,证件复印件要注明用途。


2


不随意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银行卡号、账户密码、身份证号、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随意向他人透露。


3


审慎填写个人信息。上网购物、下载安装App或在第三方办理业务时,留意相关授权权限,审慎填写个人信息,避免重要信息被过度搜集或非法使用。


4


保持电信诈骗的警惕性。不随意连接不明网络和点击不明链接,不轻信电话、短信、微信中所谓商品退款等信息,不随意扫陌生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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