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NFG2026004
郁府办函〔2026〕69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郁南县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范围及计算基数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我县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
323号)、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19年12月16日)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及计费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在县城(都城镇),建城、连滩、东坝、南江口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及郁南产业转移工业园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均应按基建投资额的4%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经批准在建制镇(即平台、桂圩、通门、宝珠、大方、千官、大湾、河口、宋桂、历洞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均应按土建总造价的5%征收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审批报建项目时代县人民政府征收;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审批报建项目时核定缴费金额,出具缴款通知书,作为税务部门征收依据。县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四、计算方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建总造价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五、为便于计收,在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基建投资额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县域经济发展状况,并参考周边县(市、区)的做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进行调整。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具体如下:
(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具体如下:
六、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基建投资额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市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
七、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我县以往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印发实施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原文件(郁府办函〔2021〕24号)执行。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日
相关解读链接:一图读懂|关于调整郁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及计算基数的通知(修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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