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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学习《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近日,县农业农村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学习《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局班子成员、各股(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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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专题学习了2024年5月13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必须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016年以来,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部署。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当前,统计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也被赋予新任务、新要求。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70多年的发展,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指标由少到多,统计领域逐步拓展,统计手段不断创新,统计的深度、广度、精度都有了较大提升,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履职尽责提供了重要支撑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在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中的重要作用,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创新点《办法》分为总则、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1)健全统计工作机制。明确“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是指对农业产业发展、乡村发展建设治理、农民生产生活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数据,实施统计监督。明确农业农村部和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的统计工作责任分工。规定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加快发展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严格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2)规范统计调查过程。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统计活动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应当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和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按程序报送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农业农村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合理确定调查频率和调查规模,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数据采集、传输、审核、汇总、核算、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质量控制,及时、准确上报统计资料。同时,还对统计调查制度内容设置、统计调查表标识、统计标准使用等作出规定。(3)加强统计资料管理。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强化各环节统计资料管理,提升统计资料管理的严谨性、规范性,推进电子化管理;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及时与统计机构共享统计信息;加强统计资料应用,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数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应当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还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范数据泄露。(4)压实统计工作责任。明确农业农村部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司局和各相关司局、派出机构,以及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严格依法进行统计调查。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其工作证件,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5)细化监督管理规定。除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有关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外,规定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对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对履职尽责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报送不及时、数据质量差等履职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存在严重问题的由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约谈。《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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