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罚〔2022〕03号
郁南县千官镇梁丽琳养猪场
地址:郁南县千官镇金版村委心公垌二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2MA55XRA91E
经营者:梁丽琳 身份证号码:4507031988*******9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2日前往你的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调查,你经营的养猪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畜禽粪便。建设有约1800平方米猪舍,800立方米纳污池,一个约250立方米发酵床,化粪池约50立方米。目前存栏生猪约1300头,发酵床已经长满杂草,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尿水等废弃物,未及时处置,导致废弃物渗漏液外流出旁边的小溪。存在未及时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等废弃物,造成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对梁丽琳养猪场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月12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对梁丽琳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月12日);
3、梁丽琳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2年1月12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送达《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2〕03号)给你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由于你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悔意,于2022年2月25日在《云浮日报》登报公开道歉及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郁南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郁南县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账号:4408274081562410350*******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