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罚〔2022〕04号
郁南县千官镇张锦灵养猪场
地址:郁南县千官镇金版村委心公垌二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2MA573ABH58
经营者:张锦灵 身份证号码4507211984*******5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2日前往你的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调查,你经营的养猪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你禽畜粪便等混合物先经化粪池再送到发酵床发酵,但发酵处理不及时而送到未硬底化的纳污池;纳污池已装满黑臭粪便,由于未及时处置,致使禽畜粪便混合物溢出外环境造成污染。现场检查养猪场建设有1600平方米猪舍,纳污池约500立方米,化粪池约220立方米,发酵床约200平方米,目前存栏生猪约1100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月12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月12日);
3、张锦灵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送达《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2〕04号)给你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你未及时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弃物,污染了环境,由于你对自己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悔意,并于2022年2月25日在《云浮日报》登报公开道歉及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郁南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郁南县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账号:4408274081562410350*******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