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罚〔2022〕05号
姓名:张华清
身份信息:户籍地址云浮市郁南县河口镇和都下*****,1989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21989*******6。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8日、7月5日前往你经营的有造纸工艺的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加工厂位于国道G234郁南县路段连滩镇逍遥村口水母塘,你的身份证号码是4453221989****6,户籍地址是云浮市郁南县河口镇和都村委下榃村22号。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你的加工厂主要生产粗纤维产品,是造纸行业前期工序;工艺是将外购破碎好的竹片放在池里,加入30%氢氧化钠碱水,再用水稀释沉泡,于2022年3月开始建设;建设有三个每个大约200立方米混凝土红砖池,铺设了二条连接到南江河的PVC管,抽水泵5个,软管若干条,租用土地支付资金等,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15万元。现场检查时,你未能提供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6月18日、7月5日各一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谢木新询问笔录(2022年6月18日);
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余礼楚询问笔录(2022年6月18日);
4、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张华清询问笔录(2022年6月24日、7月5日);
5、谢木新户籍证明、余礼楚、张华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7、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8、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七份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送达《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2〕05号)给你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上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结合本案件的违法事实及情节,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38%×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万元)×5%。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伍拾元墼(¥2850元),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郁南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郁南县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账号:4408274081562410350*******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