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不罚[2022]06号
当事人:
(自然人)姓名: 张华清
证件类型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 4453221989*******6
住所(地址): 云浮市郁南县河口镇和都村委下****
本单位于2022 年 6 月 18 日、24日、7月5日对你涉嫌违反建设项目需要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案调查 。经查,你的加工厂位于国道G234郁南县路段连滩镇逍遥村口水母塘。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你的加工厂主要生产粗纤维产品,是造纸行业前期工序;工艺是将外购破碎好的竹片放在池里,加入30%氢氧化钠碱水,再用水稀释沉泡,于2022年3月开始建设;生产设施建设有三个每个大约200立方米用于沉竹片的混凝土红砖池,铺设了二条连接到南江河的PVC管,抽水泵5个,软管若干条。生产时有废气产生,无组织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产生的废水(沉竹的碱水)残留在PVC管内,部分喷洒生产区域路面上,部分废水有外排痕迹,没有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张华清、余礼楚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谢木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对你作出《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2]06号,并于7月27日有效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依法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及你方提出的陈述申辩、法律依据等。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及时恢复原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违反的需要配套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今后要加强环保法律知识的学习,做守法公民。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云城区 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