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罚〔2022〕07号
郁南县千亿养殖专业合作社
地址:郁南县千官镇古罗村委柳华村15号首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5322MA4X9RC54Q
经营者:陈启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1日前往你的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调查,你合作社经营的养猪场建设有约600平方米猪舍,630立方米纳污池,一个约300立方米发酵床。目前存栏生猪约420头,发酵床已经长满杂草,集聚在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尿水等废弃物,并且未及时处置,导致废弃物渗漏液外流出旁边的小溪。存在未及时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等废弃物,造成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对专业合作社的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7月21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对陈启锋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1日);
3、法定代表人陈启锋的身份证复印件;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郁南县千亿养殖专业合作社》电脑导印件1份;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张(2022年7月21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于2022年8月9日送达《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2〕07号)给你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郁南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郁南县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账号:440827408156241035*******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