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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谢灿光、张淑娟、黄天德诉你单位劳动纠纷一案(郁劳人仲案字【2024】31号),现已作出裁决,因你方受送达人无法联系,且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法送达,本委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仲裁裁决书(郁劳人仲案字【2024】31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谢灿光支付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生活费3888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张淑娟支付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生活费7776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黄天德支付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生活费7776元。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仲裁委(地址: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工业大道62号,电话:7330510)领取仲裁裁决书。自张贴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郁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220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