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湖北和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湖北和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郁人社监字〔2025〕第83-2号)。
经调查,被告知人湖北和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309746089M)存在以下行为:被告知人承包的郁南县革命烈士陵园优化提升工程项目存在拖欠陶先生等5人2025年7月至8月的工资合计34638元的情况。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向被告知人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郁人社监字〔2025〕第83-2号),责令被告知人限期内足额支付上述人员被拖欠的工资,但被告知人逾期未按指令书要求改正。
被告知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被告知人足额支付陶覃思等5人2025年7月至8月的工资合计3463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6日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220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