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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云城分局、云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要求,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基金结余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参加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失业代缴人员、工伤代缴人员、退休按月缴及一次性趸缴人员)。

  二、执行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降至5.5%,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8%降至7.5%。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

  四、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补缴降费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降费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调整政策范围。

  五、国家、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其规定执行。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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