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郁南县香山家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郁南县香山家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郁人社监字〔2026〕第65号)。
经调查,被告知人郁南县香山家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2062140412G)存在以下行为: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股于2026年6月16日向被告知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郁人社监字〔2026〕第65号),要求被告知人限期派员到场接受询问调查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但被告知人未按询问通知书要求报送关于卓某某的2026年5-6月份基本工资情况的相关证据书面材料。我局于2026年6月29日向被告知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郁人社监字〔2026〕第65号),责令被告知人限期派员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但被告知人仍未按照指令书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被告知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4日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220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