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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及职工医保参保人:

  《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云府办〔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间。为做好《办法》相关政策落实工作,保障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现就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应当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逐月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2.参保人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按期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欠费及滞纳金)的,应当承担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4.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设置政策过渡期安排:

  (1)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3个月(含)以内,并在2024年6月30日前按规定补缴欠费及滞纳金的,参保人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可连续计算缴费时间;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超过3个月,并在2024年6月30日前按规定补缴欠费及滞纳金的,参保人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补缴欠费后,从正常缴费的当月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2)2024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参保人从正常缴费的当月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请各用人单位及职工医保参保人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确保按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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