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广东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拒不配合劳动监察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郁人社监字〔2025〕第9号)。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郁人社监罚字[2025]9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应于2025年5月21日前缴纳上述罚款至处罚决定书指定账户,但未按要求缴纳。同时,因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现我局对你单位发出本催告书进行催缴,请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处罚决定书指定账户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若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缴纳罚款,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有异议,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日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220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