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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被告知人: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郁人社监字〔2025〕第109号)。

    经调查,被告知人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41429G)存在以下行为: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于2026年1月7日向被告知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郁人社监字〔2025〕第109号),要求被告知人限期派员到场接受询问调查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但被告知人逾期未派员到场接受询问,也未报送任何书面材料。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向被告知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郁人社监字〔2025〕第109号),责令被告知人限期派员到场接受询问调查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但被告知人仍未按照指令书要求改正。被告知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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