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务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广东省商务厅《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工作要求,为加强在我县实施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日常工作和资金使用,建立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灵活采用互联网交流工具、音视频、现场核查等形式,确保项目开展始终处于监督之下,能够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项目推进问题,切实维护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达成建设目标。
第二条 县工信商务局为日常监管机构。
第三条 县工信商务局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务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3]6号)文件精神,把握重要时间节点,优化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进度,及时进行项目申报、入库、验收、资金拨付,原则上实施期结束前两个月(一般为十月),完成全部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
第四条 县工信商务局应逐一走访所有建设项目,并定期回访,现场检查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工作改进意见,督促落实整改要求。
第五条 检查督促情况应留存佐证。
第六条 检查督促要点:项目是否偏离申报支持内容、建设进度是否符合序时进度、设施设备投入情况是否符合资金支出范围、是否及时取得发票、资金拨付进度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第七条 县工信商务局应日常随时登录县域商业信息系统,第一时间更新项目、资金、地区发展信息,确保信息系统全面、完整,满足考核要求。
第八条 检查督促发现项目不符合支持方向,县应取消项目支持,予以退库。已拨付资金应予回收。
第九条 项目库可增补,但需完善入库程序。
第十条 退库流程一般应包括:提出工作意见(现场核查记录)、会议研究、退出决定(文件佐证)、资金回收决定(文件佐证)、从项目库删除、从信息系统删除、上报情况。
第十一条 补录库流程一般应包括:申报材料审核、会议研究、公示、信息系统录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