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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宾馆、酒店、洗浴等场所客用化妆品使用管理的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宾馆、酒店、洗浴等场所经营单位:

为了规范宾馆、酒店、民宿、客栈及洗浴中心等场所(以下简称“经营场所”)提供给客人使用的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润肤露、牙膏等洗护类化妆品的经营使用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用妆安全,特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购进化妆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相关凭证。(一)查验。购进化妆品时应当查验以下资料:1.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供货者是生产企业的还应当查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查验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http://www.nmpa.gov.cn或下载化妆品监管App进行查询);3.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4.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可以采取书面或电子记录的形式,内容包括:所购化妆品名称、普通化妆品备案(注册)信息、生产批号、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可追溯,不能随意编造、篡改。(三)索票。购进化妆品时应向直接供货者索取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凭证上应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及销售单位名称等,确保对所购进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进行溯源。

二、产品标签必须符合要求。经营场所提供客用的洗护类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要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应具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三、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四、保持原有外包装状态。经营场所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也不得擅自将大包装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后提供给客人使用。更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全县各宾馆、酒店、民宿、客栈及洗浴中心等场所经营者要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迅速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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