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府〔2023〕49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郁南县
水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郁南县水上险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水上搜救分中心(云浮都城海事处)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0日
郁南县水上险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水上险情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水上险情应急响应机制,快速、有序组织开展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水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云浮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浮市水上险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本县水上搜救分中心承担的水上搜救责任区内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发生在县水上搜救分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云浮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指定由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指挥的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加强水上应急体系建设,确保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
(2)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对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依照水上险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与、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水上险情应急处置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为。
(3)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确保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一致;根据水上险情的发生县域、性质、程度与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实施分级管理;水上险情发生地的水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防救结合,资源共享,联防联动。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避免或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险情的可能;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5 水上险情分级
根据水上险情或预警信息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水上险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险情四个等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2.组织体系
2.1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
县人民政府主管郁南县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郁南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水上搜救责任区的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业务上受云浮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指导。
主 任:联系海事工作的县领导
副主任:云浮都城海事处处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工信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县人武部、武警郁南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外事局、云浮都城海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水上搜救分中心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我县水上搜救责任区执行公务或进行运输生产、捕捞和科研等活动的船舶、航空器和水上设施,要在县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专业清污公司在接到县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后,要立即开展防污清污工作。
2.2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设在云浮都城海事处,是县水上搜救分中心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水上险情的接警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水上险情;汇总、上报水上险情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办公室主任由云浮都城海事处处长兼任。
2.3 专家组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建立县水上险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水上险情后,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被指定的现场指挥部按照县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承担现场指挥协调工作。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县水上搜救分中心下达的各项应急任务;提出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方案;开展各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警预防
3.1.1 信息来源
气象、地震、水文、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提供的可能引起水上险情的预警信息;县内其他有关机构、组织等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
3.1.2 预警信息发布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根据接收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按规定发布水上风险预警信息。水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按《云浮市水上险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1.3预警预防行动
(1)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及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准备工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物资调运准备以及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信息核实与评估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接到水上险情信息,要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多渠道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水上险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水上险情等级。
信息核实的途径包括: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2)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4)协调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5)通过CCTV、AIS、雷达等信息系统核实;
(6)其他有效途径。
3.2.2 信息报告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对水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按照云浮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及县委、县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他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接获水上险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县水上搜救分中心。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险情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1)任何级别的水上险情信息,县水上搜救分中心都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
(2)事发地不在本县水上搜救责任区的,县水上搜救分中心接警后要立即向事发地搜救责任区所属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报告。
(3)涉及船舶污染事件的,按照《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广东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云浮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和通报。
3.2.3 响应启动
根据水上险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水上险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Ⅰ级最高。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水上险情,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要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水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及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按规定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报告,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Ⅰ级应急响应由县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宣布启动。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立即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同时按照要求,全力配合上级水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迅速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待命。派出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附近的专业力量增援。指定专人配合做好水上险情的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水上险情,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要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水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及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按规定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报告,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Ⅱ级应急响应由县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宣布启动。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立即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同时按照要求,全力配合上级水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迅速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待命。派出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附近的专业力量增援。指定专人配合做好水上险情的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水上险情,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要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水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及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按规定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报告,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Ⅲ级应急响应由县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宣布启动。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立即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同时按照要求,全力配合上级水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迅速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待命。派出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附近的专业力量增援。指定专人配合做好水上险情的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水上险情,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对水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启动Ⅳ级响应,并按规定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报告,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副主任视情况宣布启动。
在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的指导下,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对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并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4 现场处置
水上险情应急处置,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或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根据水上险情制定搜寻救助方案,下达搜寻救助任务;按照响应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救县域,明确搜寻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根据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调动事发附近水域有搜寻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寻救助;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根据搜救情况及时调整搜寻救助措施。
现场指挥部根据水上搜救机构下达的搜寻救助任务,组织和指挥现场或附近的搜寻救助力量进行搜救;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及时报告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提出应急行动建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提出下一步搜寻救助行动及中止、终止行动的建议。
3.2.5 社会动员
县人民政府根据水上险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调用应急处置相关物资和人员等。
3.2.6 县域协作
(1)需要毗邻区(县)提供水上险情应急援助的,由县水上搜救分中心统一向毗邻区(县)水上搜救机构提出请求;收到毗邻区(县)水上险情援助请求,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要迅速与其开展水上搜救合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提供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等援助。
(2)需要毗邻市提供水上险情应急援助,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应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提出申请,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统一向毗邻市水上搜救机构提出请求。
3.2.7 应急中断和终止
(1)应急中断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根据气象、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变化,决定搜救行动的中断和恢复。
(2)应急终止
负责指挥协调的水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县域均已搜寻;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水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且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3.2.8 应急响应降级及关闭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根据搜救和应急处置实际进展情况,结合专家组研判、评估和意见,提出应急响应降级或关闭建议,经请示相应负责人,宣布降级或关闭。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理
(1)获救人员的善后处理。属地镇政府要会同各有关单位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医疗卫生部门要负责救治获救伤病人员。国内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港澳台人员,由统战部门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其代理公司或者外事部门协调有关单
位负责安置;需要移送的,由公安部门会同统战、外事等部门负责解决;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协调解决。
(2)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涉事单位要配合民政、公安及属地镇政府等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处置工作。其中,港澳台或外籍遇难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3.3.2 总结评估
按照分级调查的原则,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一般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配合上级水上搜救机构做好较大以上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
3.4 信息发布
(1)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原则上由负责指挥协调的水上搜救机构统一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必要时,由宣传部门组织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水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人员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4.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驻郁南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力量及其他国防后备力量的作用,充分发动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救援。收集本县可参与水上险情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信息库。
4.2 资金保障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运行、应急处置、应急设备更新等所需保障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并列入财政预算。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要按规定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定期向县财政部门报告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与监督。
4.3 物资保障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要按照国家水上搜救机构规定配备通信设备和器材;积极使用水上险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收集本县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4.4 医疗卫生保障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会同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水上险情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水上险情医疗救援工作。涉及到出入境卫生检疫的船舶或航空器,要会同县检验检疫部门协同处置。
水上险情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协调当地医疗机构先期响应。力量不足时,可逐级上报请求支援。
4.5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水上险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险情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要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与县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4.6 安全防护保障
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要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对参与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和离开现场时均要先登记,且离开现场时要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要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服从县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挥。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对水上险情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险情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水上险情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要通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让其及时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并报县人民政府。
4.7 通信保障
4.7.1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实施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单位的应急通信方式。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水上险情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险情应急通信畅通。
4.7.2 县通信主管部门要指导通信运营企业保障水上险情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5.2 宣教培训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知识宣传资料,积极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并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险情应急预案信息。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水上险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加强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水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3)水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县水上搜救分中心所承担的处置水上险情的责任区域。
6.2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解释。
6.3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 水上险情分级标准
7.2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水上险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水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险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二)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三)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四)单船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五)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县、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六)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险情。
二、重大水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险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二)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三)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四)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险情。
三、较大水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险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二)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三)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四)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险情。
四、一般水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险情: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二)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三)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四)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险情。
附件2
县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上险情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及管控工作;协调解决信息发布、媒体报道等有关事宜,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指导职能部门积极宣传水上险情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二、县委统战部:负责协助做好水上获救港澳台同胞的移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台同胞的善后处理工作。
三、县工信商务局:负责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水上险情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手机定位,必要时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四、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为参与跨地县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人员及重伤、重病等需要救助的入境人员提供入境便利服务,为获救外籍人员的遣返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五、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社会捐助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伤残、牺牲的救援人员优待抚恤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工作。
八、县水务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水上汛情预报和水上灾害预警信息。
九、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渔船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渔船及养殖网箱等相关渔业设施的详细资料。
十、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配合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协助安排医院接收水上伤病人员;负责险情现场防疫处置工作。
十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接报的水上险情信息转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处理,为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水上危险品事故的处置工作;指导县水上搜救志愿者团队发展。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配合做好水上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十三、县人武部:负责根据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力量及其他国防后备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处置工作。
十四、武警郁南中队:负责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协调驻郁南部队及所属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处置工作。
十五、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消防灭火工作。
十六、县气象局:负责做好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气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信息;根据县水上搜救分中心要求,提供特定水域的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
十七、县外事局:负责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八、云浮都城海事处:负责所辖水域水上险情接报,申请发布有关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警)告;组织本系统力量和协调过往船舶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救援现场的水上交通组织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协助核实相关资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链接:图解《郁南县水上险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