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农业农村局 郁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郁南县财政局 郁南县水务局 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郁南县自然资源局 郁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国家税务总局郁南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郁南县支行2021年10月20日以郁农农〔2021〕56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郁南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 号)和《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郁南县内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县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县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供销合作联社、县税务局、人民银行郁南县支行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县级示范社在符合以下标准的申报农民合作社中择优确定:
(一)运营管理规范
1.依章程运作。农民合作社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并依章程运作。
2.运营基础扎实。农民合作社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明确的业务类型,实际运作时间3个月以上。
3.管理民主高效。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健全,实有人数及附加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人员齐全且符合兼任规定。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4.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使用规范化的财务软件。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财务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
(二)服务成效明显
1.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民合作社为60%以上的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开展农产品销售、进行技术指导。
2.带动辐射面较广。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在5个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60%以上。
3.带动增收能力强。农民合作社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
(三)市场竞争力强
1.成员积极出资。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0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6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
2.经营能力强。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5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20万元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经营收入按照成立时间进行转换计算。
(四)优先考虑标准
1.品牌意识较强。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员生产农产品采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者获得“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2.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县级及以上机关肯定或县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
3.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
4.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优先选择入社各种农机具5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1000 亩以上或收入10万元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者。经营范围与农机无关的合作社不作要求。
第六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向下列农民合作社倾斜,标准可适当放宽:
(一)助力乡村振兴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
(二)在一定时期内需扶持发展的新业态农民合作社。
(三)县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农民合作社。
第七条 农民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县级示范社,在册县级示范社取消资格。
(一)农民合作社未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补录换证过渡期间,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除外),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不一致的。
(二)农民合作社每年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从名单上移出不满3个月的。
(三)曾发生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事件,有关问题整改完成不满3个月以上的;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或从名单上移出不满3个月以上的;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八条 登记经营范围或实质主营业务相同的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骨干相同,其他登记成员超过50%相同,并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2个或多个农民合作社视为同一个主体,在一个申报期间内不得同时申报。
第三章 评 定
第九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工作一般采取经营主体申报或者镇人民政府推荐,县级审核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申报名额不限。
县联席会议根据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评定县级示范社。
第十条 县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和其他材料。
(二)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务、自然资源、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后,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报送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程序如下:
(一)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推荐意见,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查工作,提出县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查意见,提交由县联席会议审定或县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会签。
(二)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定名单在县级有关媒体或者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县级示范社称号,
由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 县级示范社依法变更名称的,应在变更登记之日
起30 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确认申请书及法定登记
机关更名批复、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后以本部门文件形式重新确认其县级示范社称号,并通报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四条 县级示范社实行不定期动态监测评价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程序如下:
(一)县级示范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监测通知,向住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报送自查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对自查材料进行核查,形成初核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发改、财政、水务、市场监督、自然资源、供销、税务、人民银行等相关单位对各镇上报的监测材料进行复核审定。
(四)监测合格和不合格的名单在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
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县级示范社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名单,以县农业农村局文件确认并公布。
第十六条 在申报县级示范社或被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舞弊或以行贿、威胁等方式阻挠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取消县级示范社资格或本次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220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