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县政府文件】
郁南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县政府函件】
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郁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的通知(郁府函〔2021〕51号)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021年修订调整)的通知(郁府办〔2021〕3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产业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郁府办〔2021〕4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郁南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郁府办〔2021〕5号)
【县政府办公室函件】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郁府办函〔2021〕106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郁府办函〔2021〕111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县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郁府办函〔2021〕113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郁府办函〔2021〕136号)
【人事任免】
县政府2021年7月-9月人事任免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发布郁南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禁止以下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各镇、国有林场要立即成立森林防火巡查队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是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野外火源管控,对辖区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指定专人监管。各镇人民政府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护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五、全县专职护林员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其管护或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加强巡查管护,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森林火灾,一旦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
六、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执勤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广播、报刊、短信、校信通、微信及宣传标语、宣传单张等媒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八、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情举报电话:110、12119、0766-7328663、0766-7591979。
郁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
YNFG2021007
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郁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的通知
郁府函〔202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郁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5日
注:因篇幅有限,《郁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此略,详情请登录郁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
(http://www.gdyunan.gov.cn/ynxrmzf/zwgk/zfwjcx/index.html)查阅。
YNFG2021005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021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郁府办〔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021年修订调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郁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地类认定及征地补偿、青苗补偿标准
地类认定以土地详查为基础。征地面积按正射投影面积计算。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等有关规定,征地留用地一律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不作留用地安排,留用地可折算货币补偿,其标准按不得低于所在地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并在征地协议中列明。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并按《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标准执行(附件1)。
(二)青苗补偿标准。
1.一般短期作物(一年生以内)青苗补偿2000元/亩。
2.征收养殖水面的,对其鱼苗及养殖设施各补偿2000元/亩。
3.青苗补偿及苗圃等多年生作物(果树等)按附件2的补偿标准执行,同时执行青苗补偿及苗圃最高补偿限价(附件3、附件4)。
4.在同一耕地种植面积内有多种果树及农作物混合种植的,超过最高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类别计算补偿。
5.果树以亩为单位连片补偿后,间种的其他作物不作重复补偿。
6.违法违规占用别人耕地的,青苗补偿全部归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人所有。
7.无偿使用别人耕地或存在租种关系种植的,原则上青苗补偿款全部归青苗种植者所有,具体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人与青苗种植者自行协商。
青苗补偿按现状补偿,征地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三)林木补偿标准。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林木实际价值的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或当地平均投资水平3倍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补偿(按自然资源部门评估为准)。征收采脂松树的林地,对承包采脂者一次性按每棵采脂松树补偿7元。
(四)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加上对土地的投入并视情况给予补偿。
(五)违反有关规定,阻碍交通、影响水利的农作物视为违章种植,不予补偿。
(六)国有、集体的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路、农村道路、机耕路、河涌、排灌渠、堤坝等土地,视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二、拆迁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房屋阳台、顶层凉亭、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的50%计算);属青砖、红砖、泥砖瓦木结构及其他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建筑物、构筑物实墙以内的面积以领有《土地使用证》为准计算补偿。
1.拆迁主屋及附屋的补偿(含基础在内)。
(1)水电齐全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补偿1467元;水电齐全的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补偿1285元;一般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134元;一般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907元;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378元;简易棚房,每平方米补偿227元。以上补偿以檐高3.2米计算,檐高每增加(或减少)10厘米,每平方米补偿按本级补偿基数增加(或减少)1%,征地公告后违章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2)鸡(猪)场、果场等建筑物补偿标准。窑瓦盖顶的鸡(猪)舍每平方米补偿170元,石棉水泥瓦、星铁皮或油毡纸盖顶的鸡(猪)舍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彩条布加草盖顶的鸡(猪)舍每平方米补偿130元。四面砌砖墙到顶的鸡(猪)场、果场等附属建筑物在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加50元,其余按鸡(猪)场、果场等建筑物补偿标准执行。
(3)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上述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时,应扣除折旧费。折旧费以房屋补偿费为基数,按每年0.5%折减计算,最高计算10%;新宅基地可适当补助“三通一平”费用,最高可按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10%计取。
2.被拆迁房屋原安装的水电设施补偿。电灯每盏5元,日光灯每支30元,固定插座每只30元,吊扇拆装费80元/台,空调及抽油烟机拆装费各250元/台,排气扇拆装费50元/台,三灯头以上的吸盘灯、吊灯拆装费各100元/台,活动电器及其他物品不予补偿。室内外电线及线槽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明线15元/平方米,带线槽明线20元/平方米,入墙的暗线30元/平方米。室内水管补偿,镀锌管10元/米,铝塑或环保管10元/米。有线电视和固定电话迁移费各400元/户。
3.被拆房屋的墙体及零星砌体补偿。
(1)灶头(指主灶)经济补偿(属青砖、红砖砌或水泥砂浆荡面)。大灶,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每座补偿1000元;中灶,面积1.2-2平方米的,每座补偿600元;小灶,面积0.4-1.2平方米的,每座补偿450元;面积0.4平方米以下的不予补偿。面积0.8平方米以上的泥砖灶,每座补偿250元;0.8平方米以下的,每座补偿150元,单灶不补。纯大理石板砌成的灶台每座补偿2000元。以上灶面贴瓷片的,按补偿基数增加30%。
(2)水池经济补偿(青红砖砌结,水泥砂浆批面)。大水池,容积在3立方米以上的,每只补偿600元;中水池,容积在1.5-3立方米以内的,每只补偿300元;小水池,容积在0.7-1.5立方米以内的,每只补偿200元;容积在0.7立方米以下的,每只补偿60元。水池贴瓷片的,按补偿基数增加30%。洗碗池、洗衣台、砧板台等不作补偿。
(3)室内外墙体或地板贴锦砖、瓷砖、马赛克、批石米的补偿100元/平方米,铺高档大理石或花岗岩的补偿220元/平方米,铺低档大理石或花岗岩补偿120元/平方米,铺阶砖、青红砖的补偿60元/平方米,地板水磨石米的补偿40元/平方米,其它地板不作补偿。卫生间内瓷斗每只补偿35元。三级化粪池补偿80元/立方米。
(4)阳台栏板、室内贮物架、壁柜、底层四周排水渠、落水管道、烟囱、门槛、楼梯扶手、墙内疏花窗及一切门窗不另作补偿。
4.迁坟补偿。国务院《殉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10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2000元,骨坛每个补偿500元,大型宗族祖坟每穴补偿5000元。《殉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下葬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并限期迁移。
5.其他补偿。
(1)围墙补偿120元/平方米,晒谷场、粪池补偿60元/平方米,手摇吸泵水井补偿500元/口,井口直径30㎝以上水井补偿1000元/口。
(2)已动工尚未建成的建筑物(含基础),由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实地丈量核实,按省现行同类结构预算的80%补回工料费,拆得的旧料由户主自行收回。
(3)迁移电力(杆、塔)通讯、广播线(缆)以及输水管道等专业管线拆迁按专业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值下调5-10%的数额补偿,特殊情况(个案)另外研究决定。
(二)回迁及安置办法。
1.回迁地安排以被拆迁户的《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为准,原则上最大不超过150平方米,超建用地不予安排回迁地。如村集体无合适土地安置的,可考虑在政府已征收的土地上安置,按国有划拨性质确权。回迁地集中安排的,由拆迁单位统一负责“三通一平”工作。若回迁地面积少或单家独户、被拆迁户愿意自行负责“三通一平”工作的,视水、电设施接驳远近的情况给予合理补助“三通一平”费用。选择自行选址回迁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和报建手续。“三通一平”费用按回迁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自愿放弃回迁地安排的,原被拆迁房屋的建设用地补偿按第一条第四款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2.被拆迁人拆迁原居住房屋面积太少,又属住房困难户(人均住宅用地不足10平方米)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签名同意,按规定逐级上报申请增加住宅建设用地。申请增加用地面积按有关规定缴费,增加面积后总面积不得超过一户一宅标准。
3.被拆迁人是城镇居民(非农户口)或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其回迁地可采取征地安排、置换或直接按评估价值货币补偿。
4.临时安置补助费(包括搬迁费、临时租住补贴等)。拆迁现住房屋需举家搬迁的,按常住人口一次性每人补助500元,从搬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一次性每户(以户口簿为准)补助6个月房租,每月按1200元/户计算,住宿自行解决;无合法权属证的,按常住人口一次性每人补助400元,从搬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一次性每户(以户口簿为准)补助6个月房租,每月按1000元/户计算,住宿自行解决。拆迁无人居住的空闲房屋或不是全家主要现住房屋,每户一次性补助杂物搬运费300元,不给予租住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资金分配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四、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青苗)在规定期限内由原所有者自行处理,逾期由征用单位处理,项目建设工程放线(或公告)后在放线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抢搭的,不予补偿。
五、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和附着物,在未解决争议之前,其土地、拆迁补偿费暂由项目征地拆迁单位管存,待确认权属后兑现补偿,但不能影响征用土地和拆迁工作及工程建设。
六、本办法未包含的经济作物和附着物补偿,视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补偿。
七、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郁南县征地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郁府办〔2017〕3号)同时废止。
注:因篇幅有限,附件1-4此略,详情请登录郁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
(http://www.gdyunan.gov.cn/ynxrmzf/zwgk/zfwjcx/index.html)查阅。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产业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产业项目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推动全县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郁南县范围内所有新增建设用地及盘活存量土地、厂房的产业项目。
第二章 项目准入
第三条 组织机构。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成员单位召开县产业项目准入审核工作会议,研究全县产业项目准入工作。
第四条 效益要求。项目资产投资强度不少于350万元/亩,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少于200万元/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厂房及设备投资。项目达产后创税要求:循环经济类产业创税不低于35万元/亩/年,化工新材料类产业创税不低于30万元/亩/年,建筑材料类产业创税不低于20万元/亩/年,其他类产业创税不低于15万元/亩/年。项目投产至达产期间,创税要求按50%折算。
第五条 产业要求。所有产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最新的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不属于淘汰类和限制新增产能类项目,同时,项目不能以煤和生物质为燃料。
第六条 环境保护要求。所有产业项目须满足区域环境容量控制和环境质量要求,符合环境准入条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所有产业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七条 规划建设要求。所有产业项目须按有关土地出让或合同约定的建设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并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建设规范要求。
第八条 安全生产要求。所有产业项目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且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九条 项目准入审核工作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对申请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对投资额超5000万元(含5000万元)、超亿元(含1亿元)分别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条 审核程序。
(一)申请。
投资单位向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局)提交项目准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模版参考附件1);
2.投资项目情况登记表(附件2)。
(二)初审。
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局)对项目的产业导向、经济指标、环境影响、规划建设等方面进行预评估后,将相关申请材料发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收集初审意见后,提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召开项目准入审核工作会议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定。
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起草投资协议。投资额超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四章 项目用地出让和监管
第十一条 产业用地安排。县自然资源局将拟出让的产业用地地块信息报送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审定的招商项目,在投资强度、税收强度、外资外贸、环保、安全等五个方面进行比选。根据比选结果,拟定《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附件3),一并呈县政府审批。批准后,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报郁南县土地联席会议。在产业用地出让时,应将《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纳入出让文件,同时公告。原则上,鼓励符合产业类别,且在投资强度、亩产税收、外资外贸、生态环境、安全方面达到同等条件的项目同时参与土地竞拍。
第十二条 郁南县范围内所有新增建设用地及盘活存量土地、厂房的产业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投资方必须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在执行监管协议期间,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共同监管。
第十三条 投资方如将产业用地转让或抵押的,必须告知受让方或抵押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的具体条款。受让方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时,应与县自然资源部门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因篇幅有限,附件1-4此略,详情请登录郁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
(http://www.gdyunan.gov.cn/ynxrmzf/zwgk/zfwjcx/index.html)查阅。
YNFG2021006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郁南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郁府办〔20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郁南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
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郁南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为切实做好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郁南段)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地类认定及征地补偿、青苗补偿标准
地类认定以土地详查为基础,征地面积按正射投影面积计算。根据《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有关规定,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不作留用地安排,留用地(包括回迁地)可折算货币补偿,具体计算标准按210元/平方米执行,并在征地协议中列明。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1.建城、宝珠、大方、千官镇每亩补偿41800元;
2.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4;
3.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4.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1.一般短期作物(一年生以内)青苗补偿2000元/亩;
2.征收养殖水面的,对其鱼苗及养殖设施各补偿2000元/亩;
3.青苗补偿及苗圃等多年生作物(果树等)按附件1的补偿标准执行,同时执行青苗及苗圃青苗最高补偿限价(附件2、3);
4.在同一耕地种植面积内有多种果树及农作物混合种植的,超过最高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类别计算补偿;
5.果树以亩为单位连片补偿后,间种的其他作物不作重复补偿;
6.违法违规占用别人耕地的,青苗补偿全部归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人所有;
7.无偿使用他人耕地或存在租种关系种植的,原则上青苗补偿款全部归青苗种植者所有,具体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人与青苗种植者自行协商。
青苗补偿按现状补偿,征地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三)林木补偿标准。
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林木实际价值的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或当地平均投资水平3倍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补偿(按自然资源部门评估为准)。征收采脂松树的林地,对承包采脂者一次性按每棵采脂松树补偿7元。
(四)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加上对土地的投入并视情况给予补偿。
(五)违反有关规定,阻碍交通、影响水利的农作物视为违章种植,不予补偿。
(六)国有、集体的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路、农村道路、机耕路、河涌、排灌渠、堤坝等土地,视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二、拆迁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房屋阳台、顶层凉亭、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的50%计算);属青砖、红砖、泥砖瓦木结构及其他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建筑物、构筑物实墙以内的面积计算补偿,以领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为准。
1.拆迁主屋及附屋的补偿(含基础在内)。
(1)水电齐全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补偿1467元;水电齐全的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补偿1285元;一般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134元;一般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907元;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378元;简易棚房,每平方米补偿227元。以上补偿以檐高3.2米计算,檐高每增加(或减少)10厘米,每平方米补偿按本级补偿基数增加(或减少)1%,征地公告后违章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2)鸡(猪)场、果场等建筑物补偿标准。窑瓦盖顶的鸡(猪)舍每平方米补偿170元,石棉水泥瓦、星铁皮或油毡纸盖顶的鸡(猪)舍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彩条布加草盖顶的鸡(猪)舍每平方米补偿130元。四面砌砖墙到顶的鸡(猪)场、果场等附属建筑物在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加50元,其余按鸡(猪)场、果场等建筑物补偿标准执行。
(3)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上述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时,应扣除折旧费。折旧费以房屋补偿费为基数,按每年0.5%折减计算,最高计算10%;新宅基地可适当补助“三通一平”费用,最高可按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10%计取。
2.被拆迁房屋原安装的水电设施补偿。电灯每盏5元,日光灯每支30元,固定插座每只30元,吊扇拆装费80元/台,空调及抽油烟机拆装费各250元/台,排气扇拆装费50元/台,三灯头以上的吸盘灯、吊灯拆装费各100元/台,活动电器及其他物品不予补偿。室内外电线及线槽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明线15元/平方米,带线槽明线20元/平方米,入墙的暗线30元/平方米。室内水管补偿:镀锌管10元/米,铝塑或环保管10元/米;有线电视和固定电话迁移费各400元/户。
3.被拆房屋的墙体及零星砌体补偿。
(1)灶头(指主灶)经济补偿(属青砖、红砖砌或水泥砂浆荡面):大灶,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每座补偿1000元;中灶,面积1.2-2平方米的,每座补偿600元;小灶,面积0.4-1.2平方米的,每座补偿450元;面积0.4平方米以下的不予补偿。面积0.8平方米以上的泥砖灶,每座补偿250元;0.8平方米以下的,每座补偿150元,单灶不补。纯大理石板砌成的灶台每座补偿2000元。以上灶面贴瓷片的,按补偿基数增加30%。
(2)水池经济补偿(青红砖砌结,水泥砂浆批面):大水池,容积在3立方米以上的,每只补偿600元;中水池,容积在1.5-3立方米以内的,每只补偿300元;小水池,容积在0.7-1.5立方米以内的,每只补偿200元;容积在0.7立方米以下的,每只补偿60元。水池贴瓷片的,按补偿基数增加30%。洗碗池、洗衣台、砧板台等不作补偿。
(3)室内外墙体或地板贴锦砖、瓷砖、马赛克、批石米的补偿100元/平方米,铺高档大理石或花岗岩的补偿220元/平方米,铺低档大理石或花岗岩的补偿120元/平方米,铺阶砖、青红砖的补偿60元/平方米,地板水磨石米的补偿40元/平方米,其它地板不作补偿。卫生间内瓷斗每只补偿35元。三级化粪池补偿80元/立方米。
(4)阳台栏板、室内贮物架、壁柜、底层四周排水渠、落水管道、烟囱、门槛、楼梯扶手、墙内疏花窗及一切门窗不另作补偿。
4.迁坟补偿。国务院《殉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即1997年7月21日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10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2000元,骨坛每个补偿500元,大型宗族祖坟每穴补偿5000元。《殉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下葬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并限期迁移。
5.其他补偿。
(1)围墙补偿120元/平方米,晒谷场、粪池补偿60元/平方米,手摇吸泵水井补偿500元/口,井口直径30㎝以上水井补偿1000元/口。
(2)已动工尚未建成的建筑物(含基础),由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实地丈量核实,按省现行同类结构预算的80%补回工料费,拆得的旧料由户主自行收回。
(3)迁移电力(杆、塔)通讯、广播线(缆)以及输水管道等专业管线拆迁按专业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值下调5-10%的数额补偿,特殊情况(个案)另外研究决定。
(二)回迁及安置办法。
1.回迁地安排以被拆迁户的《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为准,原则上面积最大不超过150平方米,超建用地不予安排回迁地。如村集体无合适土地安置的,可考虑在政府已征收的土地上安置,按国有划拨性质确权。回迁地集中安排的,由拆迁单位统一负责“三通一平”工作。若回迁地面积少或单家独户、被拆迁户愿意自行负责“三通一平”工作的,视水、电设施接驳远近的情况给予合理补助“三通一平”费用。选择自行选址回迁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和报建手续。“三通一平”费用按回迁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自愿放弃回迁地安排的,原被拆迁房屋的建设用地补偿按第一条第四款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2.被拆迁人拆迁原居住房屋面积太少,又属住房困难户(人均住宅用地不足10平方米)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签名同意,按规定逐级上报申请增加住宅建设用地。申请增加用地面积按有关规定缴费,增加面积后总面积不得超过一户一宅标准。
3.被拆迁人是城镇居民(非农户口)或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其回迁地可采取征地安排、置换或直接按评估价值货币补偿。
4.临时安置补助费(包括搬迁费、临时租住补贴等)。拆迁现住房屋需举家搬迁的,按常住人口一次性每人补助500元,从搬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一次性每户(以户口簿为准)补助6个月房租,每月按1200元/户计算,住宿自行解决;无合法权属证的,按常住人口一次性每人补助400元,从搬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一次性每户(以户口簿为准)补助6个月房租,每月按1000元/户计算,住宿自行解决。拆迁无人居住的空闲房屋或不是全家主要现住房屋,每户一次性补助杂物搬运费300元,不给予租住补贴。
三、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郁南段)建设租用临时用地补偿指导标准
(一)土地年租金:水田、菜地、鱼塘1000元/亩;旱地、园地600元/亩;山地(林地)、荒地450元/亩。租期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一次性地力补偿:水田、菜地、鱼塘2000元/亩;旱地、园地1500元/亩;山地及其他土地800元/亩。
(三)临时用地单位需按规定办理相关使用临时用地手续。
(四)青苗补偿按第一款第二点的补偿标准执行。
上述费用由施工临时用地单位直接支付。
四、被征地农民资金分配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五、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青苗)在规定期限内由原所有者自行处理,逾期由征用单位处理,项目建设工程放线(或公告)后在放线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抢搭的,不予补偿。
六、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和附着物,在未解决争议之前,其土地、拆迁补偿费暂由项目征地拆迁单位管存,待确认权属后兑现补偿,但不能影响征用土地和拆迁工作及工程建设。
七、本办法未包含的经济作物和附着物补偿,视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补偿。
八、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郁府办函〔2021〕1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39号)精神,有效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我县粮食生产,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绷紧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坚决守住粮食安全生命线,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全县水稻种植面积稳定在32.7万亩以上,产量保持在13万吨以上,稻谷自给率稳定在100%左右,薯类、豆类和玉米产量基本保持稳定,粮食产能稳定在13.2万吨以上;确保全县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
(一)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它类型农用地,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永久基本农田应重点用于稻谷、玉米和薯类等粮食作物生产,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对已租用且已经造林的耕地,以及对已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逐步有序退出已租用造林或育苗的耕地。(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各镇政府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镇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稳定水稻优势产区种植面积,以河口、宋桂、东坝、连滩、南江口镇等优质稻生产大镇和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等为重点,建设全县水稻生产供给核心保障区,打造优质稻优势产业。加大冬种力度,充分开发利用冬闲田,通过水旱轮作扩大冬种油菜、绿肥种植面积,着力打造南北油菜花基地,推动“稻稻薯(马铃薯、甘薯等)”“稻稻油(油菜花)”“稻稻肥(紫云英)”轮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支持和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生产,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支持水稻开展价格保险、收入保险试点,确保农户收入稳定。(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人民银行郁南县支行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大力推进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田建设和运营管理,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确保完成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增施有机肥、实施有机肥替代行动等耕地培肥措施。通过平整土地、水肥利用、土壤调理等土地整治措施,改善耕地土壤条件,促进耕地提质改造,提升耕地产能。稳定粮食生产功能区7.66万亩以上,引导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恢复粮食生产,加大涉农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力度。实施乡村振兴科技计划,推动农业科技下乡入田间,服务“三农”到地头。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着力解决水稻机插、玉米籽粒机收等瓶颈问题,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支持发展粮食产业,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加强耕地种粮情况监管。建立健全防止耕地“非粮化”长效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及垦造水田等耕地种粮情况的监测评价。按国家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国土调查中标注耕地实际利用情况和相关管理信息,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激励约束。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各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落细。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支持保障合力。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列入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明确各镇粮食生产面积底线,将县下达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落实,压实当地责任。(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郁府办函〔2021〕111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郁南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民生实事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注:因篇幅有限,《郁南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民生实事工作方案》此略,详情请登录郁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
(http://www.gdyunan.gov.cn/ynxrmzf/zwgk/zfwjcx/index.html)查阅。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县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郁府办函〔2021〕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法治广东建设考评要求,为做好县政府和各镇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定和公布等有关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普遍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和“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等工作要求,实现我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出台、执行、调整等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规定,着重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定义、分类、程序等方面内容的了解,为今年我县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工作顺利推进夯实基础。
各镇、各部门要根据《条例》第三条所列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今年重点工作,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如不组织听证,则无听证事项目录),并于8月20日前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按《条例》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各项程序。
(一)及时报送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根据《条例》第三条所列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省、市、县今年重点工作,将本单位本年度需要报请或已经报请县政府审议的重大事项,作为县政府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填写至附件1,将情况说明填写至附件2,并于8月20日前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报送县司法局(联系人:王晓君,联系电话:7595867)。
(二)及时制定和公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结合省重要决策部署和市、县重点工作部署等实际情况,共同对各镇、各部门报送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进行研究筛选。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制定《郁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郁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布,列入该目录的事项应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
(三)及时动态调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如已纳入上述目录的事项因故未能在本年度完成或者决定不在今年实施的,或建议新增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县司法局,以便履行相关程序对《郁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郁南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作动态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规范化工作是法治广东考评、法治政府考核等考评项目的重要内容,请各镇、各部门认真实施开展。如未向县政府如实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未及时制定本单位重大决策目录并依法履行程序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考核要求承担责任。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注:因篇幅有限,附件1-3此略,详情请登录郁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http://www.gdyunan.gov.cn/ynxrmzf/zwgk/zfwjcx/index.html)查阅。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郁府办函〔2021〕136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郁南县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郁南县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源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云浮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20〕363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浮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函》(粤环函〔2020〕568号)和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快做好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贯彻落实省、市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及整治有关工作要求,以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为目标,切实加大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确保新划定饮用水水源水质良好、水源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顺利完成我县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
一是到2022年底,完成我县新划定通门镇冲枚村委冲枚村冲六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通门镇玉堂村委塘边村凤凰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方镇大方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江口镇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建设、保护区有关标志设置、视频监控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等内容。
二是到2022年底,完成我县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工作,有效解决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防止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发生,有效保障城镇饮水安全。
(一)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1.保护区标识标志设置。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要求,设置界桩、交通警示牌、宣传牌以及道路警示标志等。(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2.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设置。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穿越保护区的输气管道采取防漏措施。进入二级保护区边界处设置减速带。加强危化品运输管理,合理安排通行路线,尽可能避开饮用水源地路段。(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
1.规范水源水质监测。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等要求,县环境监测站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水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水质监测,监测指标及频次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实施。(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牵头,属地镇人民政府配合)
2.视频监控能力建设。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要求,合理设置预警监控断面,开展预警监控,并与水厂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系统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水源地规范化整治。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对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工业、生活、养殖等污染源、农业面源进行全面清除及整治。具体要求如下:
1.一级保护区。
保护区内不得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应拆除或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保护区内不得存在工业、生活排污口,划定前已有的工业排污口应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应关闭或迁出;保护区内禁止开展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需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内不得存在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属地镇人民政府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配合)
2.二级保护区。
(1)点源整治。
保护区内不得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划定前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予以拆除或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保护区内不得存在工业和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内城镇生活污水应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保护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应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保护区内不得存在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不得存在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保护区内不得存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划定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属地镇人民政府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配合)
(2)非点源控制。
保护区内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保护区内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应全部资源化利用;保护区内水域应实施生态养殖,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保护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保护区内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应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足 1000 人的,可因地制宜采用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属地镇人民政府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配合)
(3)流动源管理。
按照属地原则,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对于有道路、桥梁穿越的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应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等管理措施,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及其他穿越保护区的流动源应利用全球定位系统等设备实时监控。(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按照属地原则,相关镇人民政府应针对饮用水水源地制定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属地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配合)
(五)管理措施。
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档案完整,做到“一源一案”,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化管理工作。(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一)方案制定阶段(2021年10月底前)。
2021年10月底前,属地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及整治细化方案,明确工程实施内容和投资预算,并报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
属地镇人民政府按照工程方案有关内容,组织开展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标识标志设置工程、视频监控及应急防控能力建设等。同时,对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工业、生活、养殖等污染源、农业面源,及时进行全面清除及整治。
(三)验收整改阶段(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
规范化建设工程完工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开展现场验收,对不满足水源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工程进行督促整改。
(四)维护管理阶段(2023年1月起)。
建立长效维护管理机制,各属地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相关标识标志、视频监控、应急工程等日常维护工作,并加强对辖区内的水源地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大局稳定,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是保障全县供水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属地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调配合,强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及整治工作。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属地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各有关单位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分工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各项任务,明确落实责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推进各项工作。
(三)保障资金投入。各属地镇人民政府要围绕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加大对上级的争取力度,统筹项目资金安排,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此外,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应支持工程项目纳入我县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积极申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缓解我县财政压力。工程项目的后期维护费用,纳入属地镇人民政府日常经费解决。
(四)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各属地镇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等有关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依规查处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开展水源保护公益活动,营造良好的水源保护氛围。
县政府2021年7月任命:
赵湘海 县民政局副局长
谢锦锋 县交通事务中心主任
余振强 县水利事务管理中心副主任、县水库移民事务中心主任
冯宇庭 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
县政府2021年8月任命:
陈演年 县蔡朝焜纪念中学副校长,试用1年
莫日炎 县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试用1年
谢栢强 县连滩中学副校长,试用1年
莫星泉 任县公安局副局长
温燕飞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试用1年
陈灯殿 县委机要局局长
吴卓尧 县教育局副局长(正科级)
李毅荣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沛洋 县财政局副局长
莫安邦 县城市和房屋管理中心副主任
罗树灿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
黄伟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1年
姚嘉新 县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1年
县政府2021年8月免去:
陈汉文 县委机要局副局长职务
吴木生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
蓝培军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职务
古家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曾祥培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赵小勇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康月华 县统计局总统计师职务
莫杰锋 都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1年)职务
陈宇强 宝珠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1年)职务
赖忠泽 大方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1年)职务;
郑重清 连滩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1年)职务
林麒根 历洞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1年)职务
何智江 南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1年)职务
县政府2021年9月任命:
邓 静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吴哲宇 县集贸和市政管理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