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4期
目录
【县政府文件】
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县政府工作要点责任分工的通知(郁府〔2022〕30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南药生态种植的通告(郁府〔2022〕38号)
【县政府函件】
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郁南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郁府函〔2022〕93号)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调整郁南县下放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郁府办〔2022〕6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郁府办〔2022〕7号)
【县政府办公室函件】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郁府办函〔2022〕138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广东省郁南县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21-2030年) 》的通知(郁府办函〔2022〕139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挂牌督办整治的通知(郁府办函〔2022〕140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茂名--云安项目(郁南段)天然气管道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郁府办函〔2022〕144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郁府办函〔2022〕147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推动水泥产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郁府办函〔2022〕149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郁南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郁府办函〔2022〕164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郁南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郁财农〔2022〕88号)
关于印发《郁南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郁金办〔2022〕2号)
【人事任免】
县政府2022年10-12月人事任免
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县政府
工作要点责任分工的通知
郁府〔2022〕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2022年县政府工作要点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2年县政府工作要点责任分工
郁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
2022年县政府工作要点责任分工
根据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梳理出2022年县政府工作要点103小项,按县政府分管工作领导和部门职责作出责任分工。
YNFG2022003
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南药
生态种植的通告
郁府〔2022〕3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南药种植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毁林无序发展深耕种植南药现象,防止水土流失、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南药产业绿色、持续、稳定发展,全力打造生态之都、宜居之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南药生态种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中南药种植品种指巴戟、牛大力等必须深耕种植的南药,对种植其他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南药品种,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严禁范围
(一)严禁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国道、省道、县道、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等主要交通沿线一重山可视范围内种植;
(二)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区种植;
(三)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公益林林地种植;
(四)严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垦造水田项目范围内种植;
(五)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
(六)严禁毁林种植,严禁在火烧迹地种植。
三、种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在林地上种植南药,必须采用网格化生态种植模式。国家鼓励发展林下经济,但要规范种植南药,必须套种乔木树种。形成“山顶戴帽子,山腰系带子,山脚穿鞋子”的网格化格局,即:
(一)山顶(山体上部)保持原有树木,套种针、阔混交树木,面积占山体的20%~30%,根据树种确定种植密度。
(二)山腰(山体中部)实行网格化种植,每网格种植南药面积不超3亩,网格内须套种针、阔混交树种,株行距为3x2.5米,即每亩种植不少于89株。林地经营者必须在林地边界设置植物保护带,隔离带须种植针、阔混交树木或种植芳香樟、油茶、澳洲坚果等经济林,形成纵横水土保持带,每条纵带宽3米,每条横带宽5米,株距0.5米。种植南药总面积不足3亩的,也要套种针、阔混交树种并适当设置纵横水土保持带。水土保持带内不得开垦、开发。
(三)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坡地种植南药,应当采取修建梯地、鱼鳞坑整地、保留梯地间植被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山脚(山体下部)种植无核黄皮、芒果、荔枝、桃、李、梅等果树,面积占山体的10%。
(五)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使用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工具、设备从事种植工作。
四、采收方式
(一)按南药实际种植面积、时间、质量要求,分片分区错开时间采收。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使用挖掘机、推土机等破坏林地的机械工具进行采收。
(二)采收后一年内必须做好造林复绿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五、种植管理
(一)南药种植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选址,种植者须与属地镇政府、村委签订南药生态种植责任书。
(二)属地镇政府、村委要对辖区内种植户进行登记造册,督促、指导种植户规范种植、生态种植。
(三)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镇政府、村委要督促采伐单位和个人在采伐后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严禁采伐迹地深耕种植南药。拒不造林复绿或者种植巴戟等深耕南药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造林复绿,所需费用由林地经营者承担。
六、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进行开垦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参照《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46号)确定为:县、县级市辖区内18元/m2。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本通告发布前已经违规种植的深耕南药,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次年五月份整改完毕;限期不整改的,将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清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县南药生态种植的通告》(郁府〔2019〕20号)同时废止。
郁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郁南县气象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郁府函〔2022〕9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郁南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气象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
郁南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我县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科学防控,提升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一指挥、上下联动、规范协同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办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云浮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郁南县行政区域的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强对流(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等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及可能导致安全事故、重大环境事件、工农业生产事件等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时刻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做到部署在前、预防在前、研判在前、抢险准备在前。以高标准、严要求、实作风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工作,尽最大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2)平战结合、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气象灾害观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水平,提高隐患排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综合减轻气象灾害风险。
(3)依法规范、联动有序。科学把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客观规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加强各镇、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属地为主、区域协同。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与周边镇的联防联动机制。
(5)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组织动员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防灾准备、抢险救援、保险救助、救灾复产等全链条防灾工作,提升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能力,加强气象预警信息发布能力,打通应急减灾“最后一公里”。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处置气象灾害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
总 指 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处理气象工作的领导,县气象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县畜牧兽医渔业综合服务中心、都城海事处、武警郁南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郁南供电局、中国移动郁南分公司、中国电信郁南分公司、中国联通郁南分公司等单位(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进行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汇报;根据县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召开年度联席会议、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有关的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习;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检查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
2.3 镇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县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 应急协调联动
在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下,县指挥部与各专项指挥部间建立统一的应急响应启动发布机制,县指挥部成员单位间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
2.5 专家组
县指挥部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由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6 应急责任人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并定期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部门(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责任人及其相关信息,责任人有变动时及时更新。应急责任人要及时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组织调动本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灾情,共同开展灾后调查,接受相关培训等。
各镇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应急责任人制度,对于直接管辖的社区、行政村指定气象信息员,做好管理,开展相关培训。气象信息员要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气象预警信息传播、气象应急处置、气象灾害调查上报、气象科普宣传等工作。
3.1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县气象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全县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掌握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探索建立风险隐患“一张图”;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识别各类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域,编制精细化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建立精细可用的基层气象防灾减灾数据库。
3.2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整治
气象、水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的分析研判,做好行业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督查,对排查出来的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
3.3 制订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中的防御指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防御具体措施,主动防范化解气象灾害风险。
县应急管理、水利、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海事、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预警信号制订本部门的防御措施,指导行业做好防范工作。
4 情景构建
参照《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构建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强对流等9种气象灾害事件的常见应急情景如下。各镇、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构建本辖区、本系统的应急情景。
4.1 台风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能源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能源等传输中断。
(2)交通:道路、铁路等交通受阻,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洪涝和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江河洪水、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地下车库、下沉式隧道等被水淹浸,造成车辆损失,威胁生命安全。
(4)水上作业:江河水库等水上作业船舶、航行船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设施损毁、人员伤亡。
(5)生产安全:企业厂房、围墙倒塌,供电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被风吹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6)农林业:农作物、林木倒伏减产甚至绝收,养殖业遭受损失。
(7)教育:学校停课,可能影响重要考试;在校或路途师生安全受到威胁。
(8)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旅游人员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9)园林绿化:城乡景观受到破坏,园林树木出现倒伏、断枝,给行人过路车辆、供电线路带来威胁。
4.2 暴雨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等传输中断;地下车库、下沉式隧道等被水淹浸,造成车辆损失,威胁生命安全。
(2)交通:道路、铁路等交通受阻,大量乘客滞留,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洪涝和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江河洪水、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
(4)生产安全:企业厂房、围墙倒塌,供电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被风吹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5)农林业:农作物倒伏减产甚至绝收,养殖业遭受损失。
(6)教育:学校停课,可能影响重要考试;在校或路途师生安全受到威胁。
(7)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旅游人员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4.3 寒冷灾害情景
(1)交通:路面结冰导致道路交通受阻,铁路列车晚点或停运,大量乘客滞留需要安置,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2)电力:电力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电煤供应紧张,造成电网垮塌,甚至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通信:通信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重要通信枢纽供电中断。
(4)农林牧渔业:蔬菜、粮食等作物、林木、水果和苗木被冻死,或因日照不足导致病虫害蔓延,农作物绝收;家禽、牲畜及水产品被冻死或患病。
(5)水利:温度剧烈变化导致土壤层出现凸起和塌陷,危及水库、池塘坝体安全。
(6)卫生健康:感冒咳嗽、发烧、关节炎、心脑血管等患者增多,医院就诊量增加;儿童、老人、流浪乞讨人员、困难群众等群体的卫生健康因寒冷受到威胁;增加因使用燃气不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的风险。
4.4 干旱灾害情景
(1)供水:水资源严重不足,影响城乡供水。
(2)农林业:农田干裂,江河、水库、池塘、水井等缺水,甚至干枯。粮食、农作物、林木等因缺水长势差,甚至干枯绝收。林木、草场植被退化,引发森林火灾等。
(3)卫生健康:因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公共卫生事件。
(4)生态环境:江河补水不足导致水质变差风险增加。
4.5 高温灾害情景
(1)供电:电网负荷增大,供电紧张,可能引发区域性停电事件。
(2)卫生健康:户外、露天工作者健康受到威胁,热射病、中暑、心脏病、高血压等患者增加,疟疾和登革热等疾病传播加剧,医院就诊量增加。
(3)交通:高温可能导致汽车驾驶员疲劳驾驶以及汽车爆胎、自燃等交通事故。
(4)生产安全: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或存放不当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5)农林业:影响农作物产量、树木生长以及水产养殖业,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6)生态环境:高温天气易加剧臭氧污染,对人体健康威胁增加。
4.6 大雾灾害情景
(1)交通:能见度低可能引发道路、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大量乘客滞留;山区重要路段因大雾运行受阻,大量车辆、人员、货物无法通行。
(2)供电:电网发生“污闪”故障。
(3)卫生健康:易诱发呼吸系统疾病,甚至导致心血管病、高血压、冠心病、脑溢血等,医院就诊量增加。
4.7 灰霾灾害情景
(1)交通:低能见度可能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2)供电:电网发生“污闪”事故。
(3)卫生健康: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严重时出现呼吸困难、视力衰退、手足抽搐等现象,诱发鼻炎、支气管炎、心脑血管、冠心病、心力衰竭等病症,医院就诊量增加。
(4)教育:影响在校师生正常学习及往返学校。
(5)农业:因日照不足,影响花卉植物、农作物生长,或导致病虫害蔓延,影响作物产量。
4.8 道路结冰灾害情景
(1)交通:路面结冰导致道路交通受阻,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铁路列车晚点或停运,大量乘客滞留需要安置,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2)电力:电力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电煤供应紧张,造成电网垮塌,甚至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供水:低温冰冻造成供水系统管道、设备冻裂,供水受阻。
4.9 强对流(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关键区域的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等传输中断。
(2)交通:高峰繁忙时段道路交通受阻,公众上班上学延误;铁路因被风卷入轨道内的异物或滑坡受阻;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
(3)洪涝和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等。
(4)水上作业:江河水库等水上作业船舶、航行船舶、渔业养殖设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设施损毁、人员伤亡。
(5)生产安全:企业厂房、围墙倒塌,供电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被风吹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6)农林业:农作物因强风折断而减产,经济作物因冰雹受损。
(7)旅游:旅游人员安全受到威胁。
5 监测预警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体系,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县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立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机制。气象、住建、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报告、修复因灾损毁气象设施、通信网络设施,以确保气象观测资料的及时性、代表性、准确性。
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县气象局适时与周边县(市、区)气象部门对跨区域的气象灾害进行会商以及联防。
5.2 预警信息制作
县气象局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县气象、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林业)、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部门间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重污染天气、森林火险、城市内涝、山洪气象风险等预警信息。
5.3 预警信息发布
5.3.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或必要时联合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鼓励社会、企业规范传播预警信息,并对发布传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3.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的类别、级别、发布时间、预报时效、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
和发布单位等。
5.3.3 发布途径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主要包括:广播、电视、互联网、电话、电子显示装置等途径。
各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向本系统人员、社会公众进行预警信息的再传播,鼓励引导公众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辖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5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气象条件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6 应对任务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县指挥部按照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应急响应启动级别,按照相应灾种、相应响应级别分别启动应急响应。发生气象灾害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气象灾害Ⅰ级预警发布后,或气象灾害已给我县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由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Ⅱ级响应
气象灾害Ⅱ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给我县造成重大影响,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Ⅲ级响应
气象灾害Ⅲ级预警发布后,或气象灾害已经给我县造成较大影响,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由县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4)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给我县造成一般影响,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6.3 应急联动
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分级协调,部门、企业分级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特别是教育、公安、交通、民政、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通信、电力、金融等重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并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重点企业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气象灾害,相关重点企业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置,或报请县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6.4 任务分解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联动,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共同开展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在应对暴雨、干旱、台风、寒冷灾害时,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服从郁南县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指挥,在我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根据《郁南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执行防御工作。
6.4.1 台风
(1)电力: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能源: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灾区煤炭、电力、成品油的供应保障和重点物资运输协调;组织县级医药储备的应急调度。
(4)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5)临时安置: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临时安置点秩序,做好消防、交通导引等工作。应急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和评估以及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洪涝和地质灾害防御: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各镇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指导全县各大水库、江河堤围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7)水上作业: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所有渔业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海事部门指导辖区受台风影响船舶做好防台工作,加强船舶监管,防止船舶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气象部门密切监测南海台风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8)生产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台风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建议用人单位停工(特殊行业除外)或做好停工准备。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工矿企业开展露天矿山、地下矿山、排土场、建筑施工工地、塔吊、龙门吊、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建筑和重点部位,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气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或安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督查建筑施工高空作业、水上等户外高危作业单位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社区(居委)、村、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9)农林业: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户、果农、林农或有关单位采取有效防台措施,减少灾害损失。卫生部门开展防病工作指导和评估工作。
(10)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台风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组织督促全县托幼机构、学校停课或做好停课工作。
(11)旅游:旅游部门指导各旅行社科学安排路线、督导灾区旅游景点关停情况。
6.4.2 暴雨
(1)电力: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4)临时安置: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临时安置点秩序,做好消防、交通导引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和评估以及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洪涝和地质灾害防御: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各镇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指导全县各大水库、江河堤围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6)生产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暴雨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建议用人单位停工(特殊行业除外)或做好停工准备。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工矿企业开展露天矿山、地下矿山、排土场、建筑施工工地、塔吊、龙门吊、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建筑和重点部位,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气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措施或装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督查建筑施工高空作业、水上等户外高危作业单位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社区(居委)、村、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7)农林业:农业、林业部门科学调度机具及人力,指导农户、果农、林农或有关单位采取有效防灾措施,减少灾害损失。卫生部门开展防病工作指导和评估工作。
(8)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暴雨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组织督促全县托幼机构、学校停课或做好停课工作。
(9)旅游:旅游部门指导各旅行社科学安排路线,督导灾区旅游景点关停。
6.4.3 寒冷
(1)电力: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4)临时安置: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灾情调查和评估,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协调民政部门开放救助管理机构等避寒场所,为受灾群众特别是贫困户、流浪人员落实应急防寒防冻保障。
(5)农林牧渔业: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林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苗木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组织实施国有树木、花卉等防寒措施。
(6)水利:水利部门开展涉水库、池塘坝体等险情排查、灾害救助工作,会同镇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7)卫生健康: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6.4.4 干旱
(1)供水: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应急地下水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协助水利、应急部门启用已有地下水应急水源。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2)临时安置:应急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及时为因旱缺水缺粮群众调拨救灾物资,落实基本生活救助。
(3)农林业: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4)卫生健康: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4.5 高温
(1)供电: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2)卫生健康:卫生健康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以及相关疾病。
(3)交通: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4)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气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适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高温维护。
(5)农林渔业: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6.4.6 大雾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海事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信息,督促船舶遵守雾航规定,加强水上安全监管。
(2)供电: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
(3)宣传:针对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车辆滞留的大雾天气,气象、交通、海事、宣传等部门及时开展公告宣传。
(4)卫生健康:卫生健康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相关疾病;应急管理、民政、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为滞留旅客提供送水、送食物、临时医疗服务。
6.4.7 灰霾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2)供电: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
(3)卫生健康: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灰霾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积极宣传灰霾科普知识及防护应对措施。
(4)环保: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生态环境部门协调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加强监管,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城市管理:住建部门参与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开展空气重污染执法行动,特别是加强对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6)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灰霾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指导师生采取灰霾防御措施,尽量减少学生在室外活动的时间,提醒低能见度下注意交通安全;在有条件的学校安装和启用空气净化器,减少室内大气污染。
(7)农业: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做好灰霾防御措施,确保农作物正常生长。
6.4.8 道路结冰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除冰工作。
(2)临时安置:应急管理、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3)供电: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电力供应,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4)供水: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6.4.9 强对流
(1)供电: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交通: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各职责分工强化道路的交通管控,加强下沉式隧道、路段的巡查。海事部门加强水上作业、航行船只监管,科学及时避风。
(3)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气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适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塔吊、简易厂房、棚架、临时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开展人员转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农林渔业: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指导农、林、水产养殖等生产企业、船只、人员暂停户外作业,及时避险。
(5)教育: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指导托幼机构、学校做好因强对流天气导致的延迟上学和放学。
(6)旅游:旅游部门指导、督导公园、景区、游乐场等户外场所应当及时发出警示信息,适时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游客避险。
6.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通信、交通、油料、电力、供水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6 信息发布
县、镇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要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必要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好基层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劳教(戒毒)所等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加强农村偏远地区信息接收终端建设。
6.7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的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协调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6.8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已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7 恢复与重建
7.1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进行总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相关气象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7.2 制订规划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观测设备、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确保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超出县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力争市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发生较大气象灾害,超出事发镇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县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4 灾害保险
积极参加巨灾保险,通过巨灾保险发挥财政资金应对巨灾的杠杆作用,充分利用巨灾指数保险快速理赔的优势,提高救灾资金利用效率。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8.2 物资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协调。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县防灾减灾部门要按照规范储备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8.3 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8.4 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加强灾区治安管理,积极参与救灾、服务群众等工作。
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火车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8.5 技术保障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隐患排查、风险识别、情景模拟、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综合减轻气象灾害风险。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演练
县指挥部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9.2 宣教培训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镇人民政府及县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融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9.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郁南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郁府办〔2015〕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3.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名词术语解释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台风: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易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暴雨: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以上的降水,可能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4.寒冷: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5.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干旱等级:特旱是指基本无土壤蒸发,地表植物干枯、死亡;重旱是指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地表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中旱是指土壤表面干燥,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
6.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7.大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8.灰霾:指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等气溶胶均匀地浮游在空中,小时水平能见度<10公里,相对湿度<95%的空气普遍浑浊天气现象,排除降水、沙尘暴、扬沙、浮尘、烟幕、吹雪、雪暴等天气现象造成的视程障碍,对人体健康、交通与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
灰霾等级:重度灰霾是指能见度<2公里;中度灰霾是指2公里≤能见度<3公里;轻度灰霾是指3公里≤能见度<5公里;轻微灰霾是指5公里≤能见度<10公里。
9.道路结冰:指由于低温,雨、雪、雾在道路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10.强对流:指发生突然、移动迅速、天气剧烈、破坏力极强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等。
附件2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1 Ⅰ级预警
1.1 台风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严重影响我县。
1.2 暴雨
过去24小时我县有1/5以上站点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水仍将持续。
1.3 寒冷
预计未来48小时内郁南遥测站平均气温下降10℃以上,且过程最低气温降至0℃或以下,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1.4 干旱
全县有4个以上镇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并造成重大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1.5 道路结冰
全县有3个以上镇已出现大面积道路结冰,且预计未来24小时最低气温低于0℃,日平均气温低于6℃,并伴有降水,导致道路结冰现象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台风及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严重影响我县。
过去24小时我县有1/6以上站点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水仍将持续,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1/5以上站点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预计未来48小时内郁南遥测站平均气温下降10℃以上,且过程最低气温降至3℃以下,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全县有3个镇达到重等气象干旱及以上等级,并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过去48小时内郁南遥测站连续两天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且遥测站出现39℃以上高温,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全县有2个以上镇已出现大面积道路结冰,且预计未来24小时最低气温低于0℃,日平均气温低于6℃,并伴有降水,导致道路结冰现象持续。
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严重影响我县。
过去24小时我县有1/8以上站点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水仍将持续,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1/6以上站点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未来24小时内降8℃,并且郁南遥测站最低气温在5℃以下,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全县有2个镇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并造成较大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过去48小时遥测站连续两天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有3个以上镇的大部分地方将出现能见度低于200米的大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全县有3个以上镇已出现重度灰霾天气并将持续。
全县有1个镇已出现大面积道路结冰,且预计未来24小时最低气温低于0℃,日平均气温低于6℃,并伴有降水,导致道路结冰现象持续。
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影响我县。
过去48小时内遥测站连续两天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有2个以上镇的大部分地方将出现能见度低于200米的大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全县有2个以上镇已出现重度灰霾天气并将持续。
附件3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客观正面报道;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并协调实施气象灾害损毁设施修复等相关工程项目;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工作;加强价格调控监管,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价格总体稳定。
3.县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各学校机构按照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停课机制,保障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学生)安全;组织、指导各镇对托幼机构及学校师生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保障应急信息化关键设施及无线电频谱等资源,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组织。
5.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及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6.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有关求助安置场所的开放,组织、协调对特殊人群的救助。
7.县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8.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用人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技校停课、用人单位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停工机制;组织、指导技校师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提高师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各镇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险情及处理动态;负责林业防御气象灾害和灾后恢复生产;县级抗灾林木、木本花卉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修复。
10.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城市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落实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指导灾区组织危房排查和工棚人员及危房、低洼易浸地居民撤离。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畅通;全县重点干线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
12.县水务局:负责与流域、周边县(市、区)水利水文部门的联合研判和防御;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各地修复水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县各大水库、江海堤围等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气象灾害下重大动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督促、指导有关镇保护或抢收农作物,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14.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新闻性网站等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协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旅游景区做好灾害性天气下景区安全提示警示和安全运行工作。
1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负责指导城乡医疗机构做好天气显著变化下发病量突变的应对工作。
16.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多部门综合研判会商,指导做好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拨救灾款物,指导组织开展灾后复产;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
1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在气象灾害发生前后,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及时发现并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秩序安全稳定,各大超市、农贸市场的米面粮油、蔬菜鲜肉等重要生活物资质量安全;指导监督做好气象灾害期间特种设备维护工作;指导应急救灾物资质量监督和食品安全监控。
18.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加快推进县财政资金建设的防灾减灾类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审批和相关的信息化项目依托数字政府云平台运行。
19.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环境监测预警、监管工作。
20.县畜牧兽医渔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协助组织、指导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检测预警与防控;负责协助指导渔业气象灾害防灾减灾。
21.县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开展气象灾害灾情调查;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协调开展灾害性天气联防。
22.武警郁南中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救援受困群众。
2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24.都城海事处: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水路转移受灾群众。
25.郁南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需要;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26.中国移动郁南分公司:负责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7.中国电信郁南分公司:负责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8.中国联通郁南县公司:负责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调整郁南县下放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
郁府办〔2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推进深化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有关要求,经县深化乡镇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县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8月28日印发了郁南县下放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第一批),共111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部门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更新,部分事项与上级文件精神冲突,且存有滞后性,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调整郁南县下放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第一批),由原来的111项调整为99项(县水务局撤销3项,县农业农村局撤销1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撤销1项,县应急管理局撤销3项,县卫生健康局撤销2项、把3个事项合并成1项并保留)。
为确保精简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工作落实到位,请各镇各相关单位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下放调整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重新评估梳理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对调整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
二、各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好承接下放的各项权力事项的工作标准和运行流程,确保事项承接到位,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附件:需调整的郁南县下放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第一批)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注:因篇幅有限,附件《需调整的郁南县下放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第一批)》此略,详情请登录郁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http://www.gdyunan.gov.cn/ynxrmzf/zwgk/zfwjcx/index.html)查阅。
YNFG2022004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郁府办〔20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公安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郁南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的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司法、退役军人事务、宣传、文明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认定。
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司法、退役军人事务、宣传、文明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和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见义勇为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见义勇为申请认定的日常工作由县公安局组织开展;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全体成员召开会议或者书面征求各成员意见,由到会成员进行集体投票表决或者收集各成员书面审阅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七条 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应当列入县级每年的财政预算,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认定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认定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认定。
第九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条 向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或者举荐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
(二)行为人伤残或者死亡的,提交伤残鉴定或者死亡证明;
(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
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可以同时提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第十一条 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受理见义勇为书面认定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进行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县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未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拟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县见义勇为委员会应当将其事迹予以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认定工作时间。
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认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抚恤奖金;
(三)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有关单位可以对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按规定申报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十四条 本县范围内的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定,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一)牺牲的,颁发二十万元人民币。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情颁发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人民币。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十五万元人民币;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十二万元人民币;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十万元人民币。
(三)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构成重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六万元至八万元人民币;构成轻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三万元至五万元人民币。
(四)对未达到轻伤标准,但是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被中央、省、市、县级媒体报道,社会影响力大的,视情颁发一万元至二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认定后,对符合省、市规定的,应当向省、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省、市级奖励。向省、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奖励的,应当提供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及省、市要求的相关材料,由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出具评定意见,按照省、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伤情鉴定,由申请人或者举荐人提出,经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市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复核。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鉴定,由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委托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第十七条 本县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可能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八条 对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将情况及时通报本辖区各类慈善、基金、社团组织机构,尽可能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团体共同参与、支持弘扬见义勇为良好社会风气。
第十九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一条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救助。
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或者符合城乡特困供养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我县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按政策纳入孤儿或者困境儿童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员,符合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可以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设立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救治、抚恤保险。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烈士遗属享受相应抚恤优待。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申请我县常住户口的,符合迁入条件的,县公安局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 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事迹等情况,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县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免予经济审查,及时提供援助。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调查核实、处理见义勇为申请和举荐,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郁府办函〔2022〕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郁南县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郁南县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郁南县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
郁南县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2021-2030年)》的通知
郁府办函〔2022〕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郁南县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21-2030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注:因篇幅有限,《广东省郁南县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2021-2030年) 》此略,详情请登录郁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http://www.gdyunan.gov.cn/ynxrmzf/zwgk/zfwjcx/index.html)查阅。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挂牌督办整治的通知
郁府办函〔2022〕140号
都城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郁南县都城镇铁树酒吧、郁南县都城镇迷你派对餐吧实行挂牌督办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治制度是县人民政府充分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保障公众消防安全知情权,推进火灾隐患整治,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必要手段。都城镇政府、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都城镇政府是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务必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治,有关单位特别是都城镇政府要确保郁南县都城镇铁树酒吧、郁南县都城镇迷你派对餐吧于2022年11月10日前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
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研究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整治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的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合力,确保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取得实效。在整治工作中,通过建立“政府督办、部门联动、行业督导”的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整治,广泛宣传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单位在火灾隐患整治中的主人翁作用。要切实发挥新闻媒体在整治重大火灾隐患中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报道、监督力度,对于整治阻力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形成舆论压力,推动整治工作落实。
三、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整治成效
在整治火灾隐患过程中,都城镇政府,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指导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单位责任人,落实整治经费,确保重大火灾隐患按时限、高质量整治完毕。对暂时难以整治的重大火灾隐患,可以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逐步降低火灾风险,达到消除火灾隐患的目的。
县人民政府将结合整治工作进度,组织工作组适时对郁南县都城镇铁树酒吧、郁南县都城镇迷你派对餐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通报。
附件:1.郁南县都城镇铁树酒吧重大火灾隐患基本情况说明及建议采取措施
2.郁南县都城镇迷你派对餐吧重大火灾隐患基本情况说明及建议采取措施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9日
附件1
郁南县都城镇铁树酒吧重大火灾隐患
基本情况说明及建议采取措施
一、地址
郁南县都城镇一环东路5、7号首层。
二、概况
郁南县都城镇铁树酒吧所在建筑位于郁南县都城镇美食街第一幢第一座,装修使用面积137平方米,使用地上第1层局部,高度3.5米。
三、存在隐患
该场所其中一个安全出口被业主用实体墙进行封闭,并作仓库使用,造成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导致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8条的规定。
四、建议采取的措施
将实体墙拆除,以保证该场所的两个安全出口畅通。
五、整改期限
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1月10日。
附件2
郁南县都城镇迷你派对餐吧重大火灾隐患
基本情况说明及建议采取措施
一、地址
郁南县都城镇平江路102号。
二、概况
郁南县都城镇迷你派对餐吧所在建筑位于郁南县都城镇美食街第一幢第一座,装修使用面积140平方米,使用地上第1层局部,高度3.5米。
三、存在隐患
该场所其中一个安全出口被业主用实体墙进行封闭,并作仓库使用,造成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导致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8条的规定。
四、建议采取的措施
将实体墙拆除,以保证该场所的两个安全出口畅通。
五、整改期限
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1月10日。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
“县县通工程”茂名--云安项目(郁南段)天然气管道
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郁府办函〔2022〕144号
宋桂、大湾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
《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茂名--云安项目(郁南段)天然气管道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展改革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
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茂名--云安项目(郁南段)
天然气管道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
为确保我县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茂名--云安项目(郁南段)顺利进行,维护被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地范围及性质
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茂名--云安项目(郁南段)管道施工用地宽度14米,分为地下通过权和施工作业带临时用地。其中,地下通过权宽度10米(即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临时作业带宽度4米(一般为地下通过权两侧各2米),具体以项目公告及现场测量为准。
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茂名--云安项目(郁南段)天然气管道建设用地,不属于征收土地,不用办理土地使用证,不安排留用地,使用期限为本项目管线报废之日止。其中地下通过权用地作一次性补偿,临时作业带采用租用形式,鱼苗、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与土地权属人协商赔偿解决。项目建设完成后土地仍由土地权属人使用,但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规定。
二、地类认定及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地类认定。
地类认定以土地详查为基础。征地面积按正射投影面积计算。
(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地区类别,郁南县各镇的管道通过权用地、临时作业带用地等补偿,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1.管道通过权用地部分由管网项目业主单位与所属镇签署协议,镇政府按“以补代征”形式对土地权利人进行补偿并签订管道通过权合同,补偿标准按各镇征地标准执行。
2.临时作业带用地部分(不分地类)以租地形式按每年1000元/亩,对土地权利人进行补偿,租期暂定一年,超期按月续租。
3.工作经费由管网项目业主单位按标准计提给所属镇,管道通过权用地和临时作业带用地工作经费均按6000元/亩的标准计提。工作经费由所属镇自行统筹使用。
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021年修订调整)的通知》(郁府办〔2021〕3号)执行。
四、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
(一)组织实施征地部门要依法依规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按本办法规定作出补偿。征地拆迁补偿款在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约定的方式把各项征地拆迁补偿款项直接支付到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账户。
(二)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和附着物,在未解决争议之前,其土地、拆迁补偿费暂依法由司法公证提存,待确认权属后兑现补偿,但不能影响征用土地和拆迁工作及工程建设。
(三)选取评估方式补偿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原则上选择一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遇特殊情况的,可以选择三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选择中间值给予补偿。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报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茂名--云安项目(郁南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六、本办法未包含的按规定需要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视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采取近似类比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法测算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等方法,确定补偿价格。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茂名--云安项目(郁南段)完成。
八、其他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由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茂名--云安项目(郁南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决定。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郁府办函〔2022〕1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应急管理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郁南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迅速、有力地集结各镇各部门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森林火灾的“打早、打小、打了”,使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全力以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浮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浮市应对突发事件军地应急联动工作方案》《云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规定》《云浮市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云浮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试行)》《云浮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郁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规定》《郁南县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县(市、区)发生的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组织指导科学扑救森林火灾,严防次生灾害;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 指 挥: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
副 总 指 挥:县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工作的领导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县人武部副部长
郁南武警中队中队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2.2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省界、市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省界、市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特殊情况,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火灾发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四个一”应急响应机制(一个前线指挥部、一个应急指挥中心、一套工作机制、一个对外发布窗口),按“五个一”标准(地形图、办公设备、指挥设备、通信设施、照明设施)在森林火灾现场建立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执行《郁南县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试行)》,由县长担任总指挥,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县森林消防大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指挥;执行跨市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省和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2.3 专家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参照省、市、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有关情况,结合实际,设立专家组。专家主要由林业、森林消防、气象、地理信息、通信管理、应急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组成,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和技术指导意见。
3 处置力量
3.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县森林消防大队、国家驻防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3.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也可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直接调派。
跨县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县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人武部、郁南武警中队提出用兵需求。
3.3 跨省、跨市、跨县支援
根据相邻省、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需要,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就近调动市内扑火力量作为支援力量。根据相邻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需要,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我县扑火力量作为支援力量。
4 预警报告
4.1 预警信息
4.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序,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1.2 预警发布
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和社会公众发布。
4.1.3 预警响应
4.1.3.1 蓝色、黄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1.3.2 橙色预警响应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密切监测林火动态,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县森林消防大队进入战备状态。县人民政府可依法发布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4.1.3.3 红色预警响应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密监测预警和巡查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县森林消防大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况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并做好紧急出动准备。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况对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4.2 信息报告
4.2.1 接报核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后,应立即拨打12119、119、110报警。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接报森林火警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转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核查处置。
4.2.2 报告要求
森林火灾信息实行归口报告及“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制度,统一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自下至上逐级报告,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各镇接报森林火灾后应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整理和分析收集的火灾信息,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灾扑灭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要求,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4.2.3 报告内容
(1)火灾名称:镇(林场)+村+“月·日”+火灾等级。
(2)起火时间:火灾发生时间(或发现时间)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时间。
(3)起火地点:起火单位、地名(行政地名)和经纬度。
(4)起火原因:人为火(何种用火引起及肇事者情况)、自然火等情况。
(5)火情态势:当前过火面积、火线长度、火势强度、发展方向、蔓延趋势,是否威胁重要目标、控制程度等情况。
(6)扑火人员:出动扑火人员数量(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国家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救援力量、解放军、武警、民兵、公安干警、相关社会救援力量和职工群众)等情况,扑火前线指挥部设置(包括指挥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7)扑火装备:出动森林消防指挥车、运兵车、通信车、工具车、水泵、水枪、风力灭火机、割灌机、油锯、组合工具等扑火装备数量,火场通信保障等情况。
(8)扑救情况:扑救方案及采取的扑救措施,隔离带开设和天然隔离带(周边河流、道路、农田等)情况,扑救进展及扑救成效等情况。
(9)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其他损失情况。
(10)地形地貌:平原、丘陵、盆地、山地、高山以及地势等情况。
(11)可燃物情况:林相、树种、植被、可燃物载量等情况。
(12)重要目标: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军事设施、油料燃料库(罐)、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距火场方位、距离等情况。
(13)火场天气:风力、风向、气温、湿度、有无降雨等情况。
(14)水源情况:湖泊、河流、水库、储水池及距火场距离等情况。
(15)需要上级支持的事项。
当一个火场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应当先综述火场总体情况,再分述各火场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当地镇组织进行早期处置;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5.2 应急处置
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应急处置工作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镇落实相应措施。
5.2.1 早期处置
当发生森林火情后,县自然资源局指导立即开展早期火情的处置工作。火灾发生镇、村委及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等单位应迅速调集自有应急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扑火救灾工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县森林消防大队视情况增援处置。
5.2.2 Ⅳ级响应
5.2.2.1 启动条件
(1)经早期处置未能扑灭,初判过火面积30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假期,或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时段,以下相同)、敏感地区(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或县(市、区)边界等地区,以下相同),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时段、其他地区,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2.2.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调度了解火灾最新情况,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指导火灾发生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处置;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赶赴一线指挥,调动县森林消防大队、相邻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视情况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4)协调组织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等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火场,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协调;
(5)根据需要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市级、相邻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以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援。
5.2.3 Ⅲ级响应
5.2.3.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严重危及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其他时段、其他地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2.3.2 响应措施
(1)全面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到前线指挥部和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集结联合值守和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全面分析火险形势,进一步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担任前线指挥长,负责火灾现场的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增调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公安干警和相关社会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火场设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
(4)根据需要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全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救,根据需要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填报《广东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使用申请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5.2.4 Ⅱ级响应
5.2.4.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8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省委、省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地级以上市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2.4.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率队赶赴一线,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2)根据需要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相邻县(市、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公安干警和相关社会救援力量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向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增援。
5.2.5 I级响应
5.2.5.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省际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
5.2.5.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率队赶赴一线,在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省、市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2)向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增派相邻地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驻防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4)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5.2.6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启动相应响应级别。
5.2.7 指挥原则
森林火灾发生后,应立即就地就近组织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要以专业指挥为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5.2.8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人员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5.2.9 医疗救治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治。
5.2.10 保护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和隐患,确保目标安全。
5.2.11 维护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12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5.2.13 队伍撤离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经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5.2.14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属地镇政府组织队伍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5.2.15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和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保障部门要保障森林火灾现场的通信畅通。
6.2 物资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并按规定做好维护保养,保障扑救森林火灾的急需物资供给。
6.3 资金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6.4 技术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县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森林防灭火专家组专家及其他相关技术人员,为扑火指挥工作提供辅助决策支持和技术咨询。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事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火灾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有应急职责的有关部门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6 航空救援保障
申请调用航空救援直升机参与森林火灾扑救时,按照《广东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申请派遣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6.7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8 预案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辖区地形、气候、灾种实际,充分考虑林场、林区、树种特点和植被生长、林下可燃物载量及可燃气体等情况;精准掌握所辖区域河流丰水期和枯水期等不同时段救火水源点,消防车、直升机取水点位置;考虑防火隔离带、林区扑火道路、扑救力量、扑火工具、物资装备布局等情况,聚焦解决问题,参照本预案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单位和部门职责,在编制部门专业(专项)应急预案时,将森林防灭火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7 后期处置
7.1 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提交评估报告。
7.2 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火灾调查工作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执行。
7.3 灾情处置
对火烧迹地,县自然资源局要做好迹地更新设计,限期完成或督促火灾肇事者限期完成火烧迹地更新造林。对被森林火灾损害的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4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森林火灾易发多发频发的镇,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7.5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县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文件的权限、程序实施。
7.6 经验总结
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总结和整改报告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后按程序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组织复盘推演。
7.7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7.8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镇结合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8.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郁府办〔2018〕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相邻省(区、市)火场距我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三、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一般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附件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森林防灭火公益宣传报道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抢险等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扑火救灾粮食供应。
3.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有关森林防灭火的内容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安排;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4.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防灭火科技攻关、森林防灭火科技项目立项和评审工作;将森林防灭火科学研究列入科技发展计划,协同有关部门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灭火先进技术。
5.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灭火应急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6.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督促设在林区附近的看守所、拘留所、戒毒场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引导文明低碳祭祀,做好民政系统的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工作,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8.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做好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森林防灭火中受伤的人员、牺牲的烈士遗属提供法律援助。
9.县财政局:负责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加强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10.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和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做好森林消防大队队员招聘工作。
1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和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开展森林防灭火预防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按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实施,组织、指导火烧迹地生态修复,负责开展火情监测、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火灾先期处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灭火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协调解决扑救森林火灾时临时停机坪用地。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及时消除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村道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在林区内道路交通建设的施工单位的防灭火责任,加强施工人员的野外用火工作管理,防止发生森林火灾;督促养护单位做好养路工人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协同做好农村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14.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区按照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要求,落实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完善景区防灭火保障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引导,提醒进入景区开放范围内的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提高森林防灭火意识;指导、协调做好森林防灭火及有关公益宣传播出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灭火意识。
1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灾区医疗救护、伤病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救治;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灭火演练;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
16.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系统内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负责陵园的火源管理工作,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17.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监督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发布,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指导火灾预防,组织和协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火灾的调查处理(评估)工作和火灾事故挂牌督办工作;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组建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和指导镇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18.县气象局:负责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森林防护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台站、人工增雨作业点及预报预警平台,建立和完善联合会商机制,做好林火卫星监测,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在森林火险指数高时,根据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19.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地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
20.武警郁南中队:负责协调、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灭火工作,协调、组织指挥武警队员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和救灾工作。
21.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调、监督各部门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灭火工作,协调、组织指挥消防队员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和救灾工作。
22.郁南供电局:负责协调、督促其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及时消除电力线路沿线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野外工程施工、焚烧垃圾等野外火源管理;若在电力线路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积极配合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电力线路断落、短路、放电引发森林火灾或森林火灾发生后燃烧到输电线路时,根据火灾现场评估情况,及时采取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以保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
23.中国电信郁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郁南分公司、中国联通郁南分公司、中国铁塔郁南区域中心:负责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及服务工作;及时清理设备设施周边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森林防灭火公益宣传、火险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林火远程视频监控、应急无线电通讯系统网络传输和通信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做好系统内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
附件3
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和县人武部、武警郁南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以及事发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建立前线指挥部临时党组织。
二、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以及事发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公安局以及事发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救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四、火灾监测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以及事发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指导、督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五、通信电力保障组
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县应急管理局、郁南供电局、中国电信郁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郁南分公司、中国联通郁南分公司、中国铁塔郁南区域中心以及事发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信息化组网和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市、县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和电力设施,恢复灾区通信和供电。
六、交通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人武部、郁南武警中队以及事发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七、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八、调查评估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事发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起火原因、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九、群众生活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以及事发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社会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武警郁南中队以及事发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以及事发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省、市、县领导同志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YNFG2022002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推动水泥产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郁府办函〔2022〕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推动水泥产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郁南县推动水泥产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落细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助力全县水泥企业纾困解难,推动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助力水泥企业拓展大湾区市场
支持本地水泥企业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为本地水泥企业与建材、混凝土等企业搭建沟通合作桥梁,开发企业间更深层次的合作,助力本地建筑行业抱团发展、互利互赢,同时积极拓展大湾区市场,打造大湾区绿色建材生产供应基地。
二、鼓励水泥企业多销
以2022年1-6月水泥企业月平均销售量为基数,自2022年10月起,对水泥企业每月销售量增加部分,给予10元/吨的运费补助。
三、鼓励水泥企业增加产能
以2022年1-6月水泥企业月平均生产用电量为基数,自2022年10月起,对水泥企业每月生产用电增加部分,按照0.1元/千瓦时给予用电奖励。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建立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水泥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及时足额退还增值税增量和存量留抵税额。对水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强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跟踪服务。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落地见效。
五、保障原材料供应
支持县内石灰石等矿山开发利用,加快推进矿区采矿权出让,解决我县水泥企业外购石灰石难题,保障水泥企业生产原材料石灰石的供应,建立矿山—水泥—绿色矿山的循环利用矿产资源体系。支持水泥+产业发展,构建水泥循环发展产业链。支持水泥企业利用自有矿山,综合利用资源,发展机制砂或建筑用石,同时发展水泥构件、装配式混凝土预构件、环保商业混凝土、管桩等水泥制品+新兴材料。支持水泥企业与具有相关行业先进技术的企业协同合作发展循环经济。
六、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郁南县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郁府办函〔2022〕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管理,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和《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府〔2022〕2号)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郁南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列入制定主体范围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有关单位可向县司法局申请加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由县司法局会同县委编办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
附件:郁南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
郁南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一、政府机构
(一)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郁南县人民政府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郁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郁南县教育局
郁南县科学技术局
郁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郁南县公安局
郁南县民政局
郁南县司法局
郁南县财政局
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郁南县自然资源局
郁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郁南县交通运输局
郁南县水务局
郁南县农业农村局
郁南县商务局
郁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郁南县卫生健康局
郁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郁南县应急管理局
郁南县审计局
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郁南县统计局
郁南县医疗保障局
郁南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郁南县信访局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
(二)在党委工作机关加挂牌子的机构。
郁南县国家保密局
郁南县密码管理局
郁南县档案局
郁南县公务员局
郁南县新闻出版局(郁南县版权局)
郁南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郁南县台港澳事务局
郁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郁南县侨务局
(三)在县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牌子的机构。
郁南县外事局
郁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郁南县林业局
郁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郁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郁南县民防办公室)
郁南县乡村振兴局
郁南县投资促进局
郁南县中医药局
郁南县南药发展办公室
郁南县地震局
郁南县知识产权局
二、其他单位
郁南县税务局
郁南县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
郁南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郁南县总工会
郁南县残疾人联合会
郁南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郁南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郁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郁南县公路事务中心
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郁南县气象局
都城海事处
郁南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郁南县烟草专卖局
中国人民银行郁南县支行
三、各镇
都城镇人民政府
平台镇人民政府
桂圩镇人民政府
通门镇人民政府
建城镇人民政府
宝珠镇人民政府
大方镇人民政府
千官镇人民政府
大湾镇人民政府
河口镇人民政府
宋桂镇人民政府
东坝镇人民政府
连滩镇人民政府
历洞镇人民政府
南江口镇人民政府
YNBG2022001
关于印发《郁南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郁财农〔2022〕8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郁南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郁南县财政局 郁南县发展改革局
郁南县水务局 郁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0 日
郁南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我县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的意见》(粤财农〔2021〕127号)、《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的意见》(云财农〔2022〕8号)和《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郁府办〔2018〕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郁南县境内具备按立方米计费条件的大、中、小型灌区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高标准农田以及国家现代化农业产业园项目。
第三条 我县设立节水奖励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为确保总体不增加用水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设立专项资金对定额内用水提供保障的专项活动。
本办法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在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不同规模用水户在水权定额内的用水节约部分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2021年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农业)DB44T1461.1-2021》执行。
第五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番薯、马铃薯)和蔬菜、茶叶、香蕉、柚、柑桔、橙、林檎、桑椹、番石榴、杨梅、荔枝、龙眼、青梅、火龙果、葡萄等经济作物的节水农户,包括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第七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为: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评结果,对合格者进行补贴,其中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补贴标准为0.018元/m³,小型灌区补贴标准为0.012元/m³,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种植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补贴。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县财力等情况可适时调整完善相关补贴政策。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对象为: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
第九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采用分类节水奖励。
(一)对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肥水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用水户给予节水奖励,用水户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户、种植大户、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等,奖励标准为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10%,奖励2元/亩,灌溉定额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农业)DB44T1461.1-2021》执行。
(二)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总量节水奖励。对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作物种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年度节水量达到定额内用水总量10%以上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三)对参与节水工程建设、引导群众节水、参与式管理、水权监管等方面工作到位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经县水务局考核排名第一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条 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享受用水补贴对象向工程所有权人或用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农业水价文件、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高效节水计量登记等材料。
第十一条 经工程所有人或用水管理单位核对无误,送县水务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县财政局按年度统筹安排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县水务、农业农村部门、工程所有权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
第十三条 县水务、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做好用水补贴对象所属灌区的面积、计量设备、计量时段、实际用水量等情况的核对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资金来源包括统筹整合上级安排水管单位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和其他有关涉农的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建立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机制,加大对改革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的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及时发放到奖补对象,各镇和行政村(涉农社区)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包括维修养护费、动力费等,也可部分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培训、管理、宣传。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以及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九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县财政、水务、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镇要结合财力状况,统筹整合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制定细化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明确补贴和奖励标准,细化实施程序,贯彻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YNBG2022002
关于印发《郁南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郁金办〔20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郁南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县金融办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郁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日
郁南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及
贴息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46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2022〕21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郁南县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本地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主、农户以及其他经营主体生产发展资金流动性问题,推进产业振兴,郁南县人民政府设立了“郁南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或农户等经营实体稳健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的管理及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二条 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由郁南县驻镇帮镇扶村专项资金和县内其他资金统筹组成。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在存续年度内保持合理规模,根据信贷规模进行调整,当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余额低于贷款规模10%时,应暂停新增纳入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的贷款。同时可由县财政局及时安排资金予以补充,补充后可恢复办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应当遵循“自愿选择、安全第一、专项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保障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实施,成立郁南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管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组织研究和审议风险补偿金和贴息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制定并监督实施,定期听取风险补偿金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审定风险补偿金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由县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协调统筹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制定配套业务制度、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专用账户并进行管理,对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申请、补偿、贴息进行审批,资金的划拨、跟踪及核算。建立全县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库,及时向实施金融机构推荐项目,协助做好贷后管理、督查指导和欠款追偿工作,做好相关数据统计、政策宣传调研和汇总上报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实施金融机构及其义务
第六条 管理办法试行期间,由郁南县域范围内持有资质、经营稳定的金融机构作为经办实施金融机构,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第七条 实施金融机构应与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承担如下义务:
(一)加强货币政策工具与融资担保、财政贴息等其他政策配套使用,提升政策合力,促进信贷保持稳定增长。
(二)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四)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对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的推广力度;
(五)积极支持企业或者个人使用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不得通过设置条件、降低评级来限制企业或者个人申请使用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实施金融机构不得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存量业务转为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支持的业务。如有发生经查实,立即终止合作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县金融办负责风险补偿贷款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申请管理使用等日常业务,负责具体办理补偿支付、账务核算等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选定一家实施金融机构开设风险补偿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县财政局监管。凡开办风险补偿以及贴息基金贷款的银行,须在本行开立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暂停办理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须书面告知实施金融机构。暂停后,实施金融机构须暂停发放纳入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支持范围的贷款。暂停之后实施金融机构对贷款户发放的贷款,不纳入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的支持范畴,出现的损失由承办银行自行承担。
(一)贷款余额达到风险补偿金余额的10倍(含)或以上时;
(二)不良贷款率达到10%(含)以上时;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经贷款参与各方同意。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实行总额控制,当基金专户余额为零时,暂停贴息和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和发放。资金补充后,可以形成不良的时间、贷款发放时间的先后,按顺序申请代偿和贴息。
第六章 适用对象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主要为郁南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在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方面发展的中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主、农户以及其他经营主体,提供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的基金。补偿对象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在各大电商平台按年累计销售1万单(以平台导出数据为准)以上或开发的电子商务应用软件服务的客户1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含个体户)。
(二)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注册并按时报送信息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含个体户)。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且为当年新入库的规上工业企业。
(四)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平台的企业。
(五)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被认定为国家、省“专精特新”的企业。
(六)符合以下条件的种植养殖户:
1.从事粮食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2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亩以上的;
2.从事蔬菜、水果、南药等其他农作物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2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亩以上的;
3.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亩以上的;
4.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达到50头以上;养牛年出栏2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5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只以上的;蛋鹌鹑年存栏3000只以上。
(七)符合以下条件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1.从事粮食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
2.从事蔬菜、水果、南药等其他农作物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
3.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
4.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养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只以上的;蛋鹌鹑年存栏30000只以上。
(八)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业企业:
1.从事粮食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
2.从事蔬菜、水果、南药等其他农作物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
3.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
4.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养牛年出栏40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只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只以上的;蛋鹌鹑年存栏60000只以上。
(九)有劳动生产技能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此类人员实行全额贴息。
(十)贷款用途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企业或个人。
(十一)郁南县重点项目。
(十二)其他经领导小组同意补偿的企业或个人。
(十三)支持对象的生产经营规模、项目投资、税收、创造就业等应符合国家、省、市、县(市、区)产业政策,并且不属于房地产、“两高一剩”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的其他行业和领域;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与贷款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款能力等。
第七章 贷款流程及业务标准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及贷前调查。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应向实施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郁南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申请表》(附件1、附件2),实施金融机构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后,开展尽职调查,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类。
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股东或成员名单复印件;
3.近三年及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原件,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年度财务报表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
4.资产清单(附:资产状况和权属说明文件);
5.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须提供经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6.税收、社保缴纳,工资发放证明文件复印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个人类。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2.主要结算账户近半年流水;
3.家庭资产证明;
4.证明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
5.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同一贷款项目申请人已获得其他政策申报县级财政贷款贴息的,不得再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资格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对实施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实施金融机构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后,开展贷款审查,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入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贷款审批。实施金融机构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查的基础上,按照贷款条件对申请借款人进行审批后,进入放贷程序。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由实施金融机构根据审批要求办理有关贷款发放手续,对申请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
(一)贷款发放后,县金融办、县农业农村局要协助承办实施金融机构加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监测、检查和管理,监督借款人必须规范使用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发展创收项目。
(二)贷款发放后,20个工作日内,实施金融机构将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和相关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对贷款公开,将借款人、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内容进行全面公开。
(三)实施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偿还情况,每季度开展贷后检查。
(四)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金融办、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郁南县支行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发放、管理、偿还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出问题,监督总结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贷款偿还。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贷款额度。原则上单户(笔)纳入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200万元(含)。对于对发展镇域经济或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最高贷款额度可至5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限。根据实施金融机构产品和融资主体需求,灵活确定融资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利率。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最近一个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0基点,即不超过LPR+2%。贷款年化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示,银行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不合理收费。此外,下列贷款不享受贴息政策:1.在政策执行期间原有贷款未到期提前还款后重新申请的贷款(包括跨行申请贷款)。2.异地银团贷款、票据贴现(转贴现)、委托贷款、外汇贷款、银行卡透支等。3.已享受其他贴息政策的贷款。
第二十六条 贴息标准。按年利率2%的标准进行贴息,金融机构按年度申请贴息资金,每年1月申请上年度贴息资金,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章 风险分担
第二十七条 分担比例。实行政府、实施金融机构两方风险分担机制,单笔贷款形成损失时,经领导小组认定,由县政府、实施金融机构各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50%。
第二十八条 债权追偿。贷款代偿后,实施金融机构不得放弃债权的追偿权,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继续追偿债权。在人民法院首次执行结束前,追索回的资金在扣除垫付费用后,由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实施金融机构按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向实施金融机构归还贷款后,该笔贷款的备案登记将自动解除,实施金融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借款企业还款信息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章 风险补偿及贴息流程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流程。若发生贷款逾期,按规定程序催收未果的,实施金融机构可以对贷款企业启动司法起诉程序,经资产处置后,处置资产未能满足原贷款额的,不足部分可由实施金融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贷款风险补偿,政府、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各自承担代偿贷款本金比例进行代偿。
(一)实施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风险补偿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贷款基本情况,本息逾期情况,贷款催收情况、申请代偿金额等,并出具到期未还款的借款人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材料包括:
1.风险补偿报告;
2.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3.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4.贷款催收材料。
(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人员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审批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补偿金的账务扣划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贴息流程。借款人应根据与实施金融机构的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利息先由借款人全额支付,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在次年的1月份进行贴息返还。贴息返还由实施金融机构进行批量申请,申请时填写《郁南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贴息申请表》(详见附件3)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借款人还款账户。对于在申请时存在本息逾期的借款人,不给予贴息。
第十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当建立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应当对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的使用管理和费用收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需求企业、个人预警机制,对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的申请企业、个人负面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实施金融机构,以帮助实施金融机构控制审批风险。
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申请企业或者个人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或者拖欠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者个人使用本基金。
(二)相关单位、实施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贷款业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资金运作管理效率,加强科技防控风险能力。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申请风险补偿及贴息基金的企业或个人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事项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和市场监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金融办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4年。试行期间,上级法律法规、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县政府2022年10月任命:
冯宇庭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沈 弟 县公安局监督室主任
林程龙 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
李家声 县科学技术局副局长(保留正科职)
县政府2022年10月免去:
冯宇庭 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黄伟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沈 弟 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
石汉平 县公安局监督室主任职务
陈秋裕 县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职务
县政府2022年11月任命:
黄锦添 县委县政府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试用1年
刘金波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试用1年
郭水泉 兼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莫安邦 县畜牧兽医渔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荣滔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李郭坚 县清源供水有限公司经理
凌 琅 县教育局副局长,试用1年
县政府2022年11月免去:
傅雄华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信访局(挂牌机构)局长职务
李智锐 河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所)主任职务
莫安邦 县城市和房屋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黄 竹 桂圩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张义生 县畜牧兽医渔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高志生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正科级)、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职务
凌 琅 西江中学副校长职务
黄文洪 县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县政府2022年12月任命:
彭志华 县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副主任
曾祥培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张灿洪 县公安局宝珠派出所所长
谢灿成 县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局长
县政府2022年12月免去:
张灿洪 县公安局都城派出所所长职务;
谢灿成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李海城 县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局长职务
史添明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莫清贤 县公安局宝珠派出所所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