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4期
目 录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郁府办〔2025〕14号)
【县政府办公室函件】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郁府办函〔2025〕100 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郁南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郁府办函〔2025〕120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2025年火灾高风险区域的通知(郁府办函〔2025〕128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郁南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郁府办函〔2025〕137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郁府办函〔2025〕138号)
【人事任免】
县政府2025年10月-12月人事任免
YNFG2025005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
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郁府办〔2025〕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
郁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管理办法
(试行)
为严格规范郁南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依法依规维护砂石土资源利用和市场供应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盗采及销售砂石土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49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粤自然资矿管〔2024〕502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4〕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砂石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的立项、建设用地手续,只是获得了土地的地表、地上空间的使用权,地表及地下原生态砂石土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此发生改变,仍属国家所有。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一是已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用地的项目(以下统称“第一类工程项目”),如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等;二是经有相应项目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以下统称“第二类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道路工程、山体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农田水利工程、土地整治、设施农业用地、土壤改良以及县政府出让土地开展的“三通一平”项目等。临时用地采挖的砂石土不属于项目自用范畴,只能用于现场土地平整。本办法不适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允许项目建设单位用于本工程;合理自用外的多余部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场地堆放条件原则上应当先行集中堆放,县政府指定由县自然资源局、属地镇政府等管理部门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公开处置,收入纳入国库管理。涉及需处置砂石土量较大或场地堆放条件有限的可以分批处置。
第四条 已取得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或已取得批准文件的隧道、地下空间工程,如在施工期间不以营利为目的而采挖砂石土,不需办理采矿登记。工程建设参建项目单位不得将其他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各类垃圾混入可资源化利用砂石土中。
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委托具有工程测量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采挖的砂石土进行测算,编制的本工程项目砂石土自用方案经工程审批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自用,工程项目自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内采挖的;(2)不以获利为目的,不进入流通领域;(3)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如平整回填、挡土墙、护坡砌筑基础用途;(4)已纳入项目成本管理的,在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的设计施工方案、预算中能体现施工过程中采挖的砂石土纳入施工计量;(5)砂石土处置方案应该在施工方案中体现,其中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项目采挖所产生的砂石土数量,需要自用的砂石土数量,剩余砂石土数量以及砂石土处置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等上级文件内容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工程项目的审批部门对项目涉及的砂石土资源使用情况负有监督及管理责任,负责对施工单位报送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自用情况进行审核,在项目实施中依法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堆放与合法自用等工作。项目在立项(备案)中分属不同实施地点,有独立的用地红线的,项目自用砂石料涉及多个子项目的,应由相应的审批部门联合属地镇政府全面审查并形成处置方案。经审批部门审核的处置方案等材料需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登记。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依法堆存及保管施工剩余砂石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外运、买卖、销售及非法提炼砂石土,需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项目自用。经济价值较低的泥土,经审批部门审批后可用于县域内公益回填或依法处置。
第八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动作用,按照本办法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砂石土等各种违法行为,负责矿山复绿及土地复垦等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资源利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县(除县自然资源局主管的工程项目外)的工程项目砂石土资源进行评估及依法处置。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开展行政报建审批,对违规施工、非法处置建筑弃渣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等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资源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联勤联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砂石土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超载行驶的违法行为。同时负责职能审批或报批的交通基础设施类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职能审批或报批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职能审批或报批的农业农村及农田相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工程项目砂石土处置收入的收支管理,砂石土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程项目涉砂石土的监管和处置费用,包括购置监管设备、聘请巡查人员、下乡巡查等相关费用,按当次处置收益的 20%作为业务经费,依照财政拨款审批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
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负责生态环境巡查监管,对采挖、堆放砂石土造成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查处;
县林业局:做好项目涉林的审批及巡查工作,避免违法伐林毁林;
县公安局:查处各类涉及非法采挖砂石土资源的治安、刑事案件;对阻碍执法、聚众闹事、暴力抗法、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为砂石土处置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同时,对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依法扣留;
各镇人民政府:对县自然资源局主管的工程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由项目属地镇进行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会同项目审批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砂石料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负责项目自用以及处置外运砂石土的现场协调工作。
县内各个大型基建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砂石土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对发现的超范围采挖、私自外运外卖等问题须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工程项目自用以外需处置的砂石土,由工程项目的审批部门提供项目相关的合法批复材料向处置单位进行移交,处置程序根据《关于明确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拍卖(出租)业务流程的通知》(郁财资函〔2022〕4号)程序确定招标(拍卖)起始价,通过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公开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按约定将成交款项缴纳至国库。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21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的《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郁府办〔2021〕1号)自本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试行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郁府办函〔2025〕100 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八十二次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教育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
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家长对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强化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及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教基〔2022〕18 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3〕30 号)、云浮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义务教育学校为主体,落实“课后服务以校内供给为主、购买服务为补充”的要求,学校自行开展校内课后基本托管服务,确保有需求的学生全部参加校内课后服务,课后服务时间全部达标。建立基本托管以学校为主体、自主开展的托管模式;完善以服务性收费为主的校内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推动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质量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县教育局在县政府领导下承担全县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管理责任,统筹管理本区域所属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和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课后服务相关收费政策,共同做好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
(二)坚持公益普惠原则。
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坚持自愿选择原则。
学校在提供校内课后服务时,应当提前公示服务内容、时间、收费标准,采用由学生家长自愿原则选择参加校内课后服务,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四)坚持全面育人原则。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统筹加强作业、手机、睡眠、读物、体质、考试等六项管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推进“五育并举”,因校制宜设置校内课后服务项目,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的成长需求。
(五)坚持公开事项原则。
学校要及时公开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事项及标准、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三、主要措施
(一)科学统筹开展课后服务工作。
1.制定课后服务工作方案。各学校要科学合理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和有需求的学生全覆盖。
2.保障课后服务时间。全面落实“5+2”课后服务模式,即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2个课时(每课时为40分钟)。
3.科学安排课后服务内容。校内课后服务以基本托管为主,课后兴趣类素质拓展服务为补充。基本托管为下午时段的看护,主要内容为学生自主作业、自主学习、自主阅读、教师答疑等学习活动和组织学生开展体育锻炼活动,由学校负责提供,原则上不得将基本托管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课后兴趣类拓展课程原则上以学校提供为主,本校教师可承担的课程,原则上不得引进第三方机构代为提供师资服务。如辅导答疑、阅读朗诵、普通体育锻炼等课程原则上由校内教师组织实施,学校开展的课程不能满足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其服务时间按周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周课后服务总时长的三分之一。开设兴趣类拓展课程原则上应符合《广东省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非学科类目录清单(试行)》(粤教监管函〔2023〕3号)规定。不得将课后服务作为学校正常教学的延伸,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4.积极开展体育锻炼。学校要将校内课后服务体育锻炼与体育课总体统筹,确保学生每天能进行体育锻炼1小时,增强学生身体素质,并纳入学生体质健康管理。
(二)建立服务人员队伍。
5.以学校教师为主体。校内课后服务基本托管一般由本校教职工承担,也可由志愿者或聘请退休教师参与。
6.合理利用社会志愿者。各学校可鼓励家长、社区工作者、高校师生、社会团体工作者等参与。
(三)健全经费保障及管理。
7.经费保障方式。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由学生家长提供。
8.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云浮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的标准:基本托管每天每生4元。经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9.收费方式。校内课后服务收费以学校为单位收取,按有关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适当减免。
10.经费管理。
(1)课后服务收费以学校为单位按月或按学期据实收取,按有关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由学校纳入预算据实列支,严格执行“以收量支”,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存入个人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收费实行“一期一结”,原则上每学期期末放假前全部清算,不得跨学年结余、结转。学生入学后因故休学、转学或请假的,应按实际参加课后服务天数据实结算退还相应费用。
(2)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期间,向学生提供用餐服务收取的伙食费,按照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经费使用。
11.使用范围。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课时补助、聘请校外人员的劳务费补助、为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及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以及用于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与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相关的消耗品购置、设备设施维护、弥补相关运行经费、水电等支出,与项目之外的费用均不得支出。
12.人员补助标准。课后服务补助标准每3年核定一次。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含聘请校外人员)按照每天60元(每学时或课时30元)的标准发放。各校有关服务管理人员参照上课老师标准发放,原则上参加课后服务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安排1名服务管理人员、100-300人的安排2名服务管理人员、300人以上的安排3名服务管理人员。学校在假期提供学生基本托管服务的,教职工补助标准参照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补助标准执行。
(五)规范校内课后服务管理。
13.制定工作方案。各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送县教育局,确保严格落实每周5天,每天至少2个课时的校内课后服务时间。
14.落实公示制度。学校要将开展课后服务的具体方式、服务内容、人员安排、容纳人数、服务条件、审核标准和费用标准等信息及时向学生及家长公示。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提出报名申请。
15.落实教师弹性上下班制度。合理统筹教师课后服务和教学安排。对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教师,可由其所在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实行“弹性上下班制”,保障教师休息时间。
四、保障机制
(一)明确职责,共同推进。
各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是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体现,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县教育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课后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收取和使用课后服务经费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共同推进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落实落细。
(二)健全机制,强化管理。
各学校要建立校内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以及参与课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责任,落实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切实消除在场地、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探索校园伤害风险多方承担共担机制,健全学生的医保制度、校园伤害保险、学生意外商业险等制度,为校内课后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监督,确保实效。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课后服务工作纳入县域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把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覆盖情况作为衡量“双减”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可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县教育局将定期对校内课后服务收费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借课后服务名义开展集体教学、违规补课、教师校外有偿补课以及违规收取、截留、挪用、侵吞、挤占校内课后服务经费等行为。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学校要加强对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宣传,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深入宣传本校校内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和特色,让家长、学生充分了解有关安排,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郁南县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郁府办函〔2025〕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粤办函〔2025〕243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云府函〔2025〕65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县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深刻认识普查意义,明确工作目标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期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做好此次普查,对于全面摸清我县农业农村发展底数,精准掌握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实际状况,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走深走实,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全县上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牢固树立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理念,弘扬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精神,高标准、严要求推进普查各环节任务,确保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县“三农”领域新发展、新变化、新成就,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和精准施策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二、准确把握普查范围与对象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严格执行普查内容与时间安排
普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定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实施
(一)落实组织保障。遵循“全县统一指挥、部门协同联动、属地分级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成立由县政府分管统计和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的郁南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总体谋划、组织协调和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承担普查的日常组织与协调工作。该领导小组不列为县级议事协调机构,普查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各镇要于2025年12月底前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切实担负起本辖区的普查组织实施责任,并充分调动村(居)委会力量,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各方支持配合普查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能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总体协调与业务指导,以及协调涉及遥感测量等方面的事项;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和协调普查经费保障事宜;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普查相关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工作;普查宣传动员工作由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体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共同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渔业中心、县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协调指导乡村振兴、农业、牧业、渔业、林业生产相关普查事项;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和核实农村住户户籍等相关信息;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农业土地地类等信息;涉及司法系统的有关事项,由县司法局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须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普查所需的行政记录和相关数据资料。
五、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普查质效
(一)依法依规开展普查。各镇、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和报送普查资料,严禁伪造、篡改。普查对象有义务按时、如实地提供普查所需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对普查中获取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必须严格保密,非经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对于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普查数据的发布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普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二)全程管控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牢固树立数据质量首位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对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建立健全覆盖全过程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准确完整。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智能终端等,提升对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和设施农业的调查精度。充分运用部门行政记录,加强普查资料的深度开发与应用,促进数据共享。采取有效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全过程的安全。
(三)落实经费与人员保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县、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经费管理,精打细算,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根据普查任务需求,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并精心选聘和培训合格的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确保普查队伍稳定、素质过硬。要及时落实并支付“两员”的劳动报酬和工作补贴,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普查队伍稳定高效。
(四)营造良好普查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精心制定宣传方案,有序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工作。要有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资源,以及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乡村公共宣传平台等,广泛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相关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普查对象对普查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为普查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附件:郁南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日
附件:
郁南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潘 宁 县委常委、副县长
梁严方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达忠 县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县金融办负责人
许多彩 县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陆军泉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莫日曦 县统计局局长
刘金波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莫烽华 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张灿洪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耀志 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陈冠文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李家婷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聂满枝 县水务局二级主任科员
黄华星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莫国宏 县统计局总统计师
李建亮 县林业局总工程师
叶锦生 县文联主席
陈 军 县供销社副主任
莫炬芳 县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心主任
彭 婧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阮国强 县畜牧兽医渔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县统计局莫国宏总统计师兼任办公室主任。该领导小组不纳入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
2025年火灾高风险区域的通知
郁府办函〔2025〕128号
大湾镇人民政府,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进一步提升我县火灾防控水平,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将大湾镇圩镇(府前路、新城路、沿江路、正街)大湾镇过境路(德珠大街、小桥头开发区)列为郁南县2025年火灾高风险区域挂牌督办。大湾镇政府要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县挂牌督办各项工作任务,挂牌整治工作情况将纳入县政府对镇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请大湾镇政府12月17日前报送火灾高风险区整治方案、责任领导和工作联系人名单到县消安委办公室(即县消防救援大队);2026年10月底前,将火灾高风险区域自验自评情况报送县消安委,联系人(古秀兴,联系电话:7335544)。县消安委将组织对火灾高风险区域整治情况进行评估复核,对完成整治任务的,县政府予以摘牌销案;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继续挂牌督办;对整治工作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严重问题的,县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和约谈提醒。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6日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郁南县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奖励办法》的通知
郁府办函〔2025〕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2023年10月11日发布《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郁府办〔2023〕19号)的文件精神,部分条款的奖励办法已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8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郁府办〔2023〕19号)文件予以废止。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郁南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郁府办函〔2025〕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郁南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郁南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郁南县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YNBG2024002
关于印发郁南县松材线虫病应急处置
采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郁南县松材线虫病应急处置采伐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林业局反映。
郁南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5年3月 5 日
郁南县松材线虫病应急处置采伐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源管控切断人为传播疫情途径,遏制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势头,松材线虫病防治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等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应当履行防治职责,做好当地群众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松材线虫病疫情、疫区、疫木采伐和疫木处置等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伐、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松材线虫病疫木及其制品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科学、有效的措施,结合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阻止松材线虫病的进一步传播和蔓延,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执法,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为深入实施绿美郁南生态建设提供良好的生态支撑。
二、成立松木采伐、运输管理专责小组
组 长:林向阳(县林业局)
副组长:各镇分管负责同志,赖丰凯(县林业局)
成 员:各镇农林水综合服务站负责人、康显权、莫登毅、刘澄晴、戚晓棠、雷志华(县林业局)
专责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由赖丰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采伐管理。
1.小额零星采伐。根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量 30 立方米(含)以下的,精简伐前查验等程序,林农填写采伐申请,并出具采伐位置矢量数据、权属证明和承诺书。【责任单位:采伐单位(申请人)】
2.其他采伐申请。按疫木采伐技术规程,由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调查防治设计。采伐单位(个人)申办松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提交松木采伐作业设计资料、《松(疫)木采伐承诺责任书》等材料,实施采伐前要实地明确采伐地籍号、林地小班、权属界限,确保不出现超范围采伐。【责任单位:采伐单位(申请人),各镇政府,县林业局】
3.采伐前要做好群众的疫木管理宣传工作,确保不出现当地群众私自上山采伐松木、违规运输松木的现象。采伐点完成松木采伐、运输后,不能利用的松树剩余物要就地销毁处理。【责任单位:采伐单位(申请人),各镇政府、县林业局】
(二)运输管理。
1.采伐的松木及其剩余物只能通过配有密闭设施(帆布遮盖等)的车辆实施调运,运输到郁南县内具有疫木除治资质进行变性再安全利用。【责任单位:采伐单位(申请人),各镇农林水综合服务站】
2.松木采伐前采伐单位要到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填写并提交《广东省小额人工商品林告知承诺制审批林木采伐申请表》《松(疫)木采伐承诺责任书》《松材线虫病疫木紧急除治采伐备案表》《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调运要求书》办理《采伐许可证》,实行一车一单,按通知单的调运数量、到达时间、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责任单位:采伐单位(申请人),县林业局】
3.松木运输车辆出发前,采伐单位要到各镇农林水综合服务站开具《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填写疫木装载数量、出发时间等。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松木丢失,运输途中不能装卸货物,不长时间停靠。各镇农林水综合服务站负责人做好台账登记,登记好每车的车牌号、疫木数量,每周五要将登记台账报县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办公室。【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林业局】
4.疫木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疫木管理的规定和制度,按要求建立疫木进厂、除害处理台账,记录运输车号、进厂数量、进厂时间、除害处理时间等。疫木进厂后必须在2天内粉碎或削片,并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处理。县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办公室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疫木处理加工厂每周五将疫木进厂、除害处理台账报县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办公室。【责任单位:疫木处理加工厂,县林业局】
5.各镇,县林业局不定期对松木采伐和运输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松木采伐运输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林业局】
四、有关责任
为做好我县松材线虫病防控监管,根据《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等规定,松木采伐单位、松木收购处理单位、监管单位及各级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向专责小组组长报告,以便采取处置措施。如发现松木流出郁南辖区的,立即停止采伐和运输,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和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违反规定加工、生产板材或转卖疫木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有失职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本方案自2025年3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方案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为准。
附件:1.松(疫)木采伐承诺责任书
2.松材线虫病疫木紧急除治采伐备案表
3.林农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林木采伐申请表
附件1
松(疫)木采伐承诺责任书
我县为松材线虫病疫区,为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松材线虫疫情传播扩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规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特要求松木采伐单位(申请人)签订以下松(疫木)采伐监管责任书。
疫木采伐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是采伐时松树伐桩不高于5cm,松木及其枝桠都要清理干净;二是松木及其枝桠只能运输到本县疫木加工厂内进行变性利用(如加工成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木炭、生物质燃料等),不能加工成板材、夹板等;三是松木及其枝桠等未经变性处理严禁跨县级行政区运输、经营、加工、利用;四是如采伐的是生态公益林地,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更新造林。
疫木采伐单位(申请人)未履行以上义务的,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害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采伐单位(申请人)确认同意以上条款,并承诺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请在下方签字。
采伐单位(申请人)(签字并盖章):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3
广东省小额人工商品林告知承诺制审批
林木采伐申请表
单位:亩、立方米
注:采伐蓄积按区域平均蓄积填写,可由相关工作人员代填。小班号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伐区位置 和林草资源图确定,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YNBG2025002
郁自然资〔2025〕16号
关于印发《郁南县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已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 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郁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1日
郁南县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
遗留问题的意见
为加快处理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关于印发<分类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专项整治工作处置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源函〔2024〕10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参照其他县市的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为原则,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统筹兼顾,分类处理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未办理土地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按下列情形处理:
1.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来源材料包括以下任意一项:
(1)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相关文件,且提供有效的支付凭证或收据;
(2)由原郁南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原郁南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或各镇人民政府签订过用地协议、土地转让协议或购买房屋协议,且提供有效的支付凭证或收据,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补办出让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补办出让手续资料予以办理。使用年限以原购地凭证日期为土地使用起始日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
(3)符合交易条件的单位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职工福利房,当事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区分具体情况予以办理:①宗地为出让土地,当事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完全产权。②宗地为划拨土地,当事人按规定完善补办出让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分摊土地面积按评估地价收取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
2.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经济适用房、集资房、职工福利房及行政单位用房,分两种情形处理:①有住建部门出具意见的,县自然资源局按已建成的建筑现状确定用地界线,由房屋产权人按房产价值(评估价)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视为出让,不再签订出让合同,土地出让起始时间以第一套房屋补缴出让金之日算起。②没有住建部门出具意见的,县自然资源局按已建成的建筑现状确定用地界线,由房屋产权人按房产价值(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视为出让,不再签订出让合同,土地出让起始时间以第一套房屋补缴出让金之日算起。
(2)对于个人自建房、企业用房,由县自然资源局按已建成的建筑现状确定用地界线,且经公告15个工作日,权属无异议后,由当事人按现行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县人民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协议出让给相关权属人。使用年限起始从补缴完土地出让金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协议出让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
3.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合法宗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转移链条清晰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但没有同步办理土地使用证转移,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权利主体不一致,按下列情形处理:
1.原土地使用证在原权利人手上,原权利人应当配合现房产权利人,并提供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直接申请不动产登记;不配合或无法提供的,经调查核实,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公告权利转移情况,公告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为申请人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2.原土地使用权证档案资料收存于原登记部门档案,由现房产权利人直接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经调查核实,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
3.属划拨用地的,权利人先按规定完善补办出让用地手续、按现行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使用年限起始从补缴完土地出让金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
(三)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及个人自建房,但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等问题,由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职能部门出具的处理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即2015年2月底前),存在上述违反管理规定行为,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现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处理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或房屋办理初始登记的,但存在超用地红线问题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存在超面积情形。经核定最新测量成果超出面积少于或等于原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2%且少于或等于4平方米的,经县自然资源局现场公示15个工作日后,群众无异议可不作处罚处理,不动产机构接到房产测量审核部门推送的房屋现状建基面积后,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登记簿及证书上标注“超面积部分不予处罚”;经核定最新测量成果超出面积大于原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2%以上或大于4平方米的,经自然资源局现场公示15个工作日后,群众无异议可补交地价款,超出部分与原证证载年限和用途一致,可根据规划意见补办出让手续,在符合城乡规划及无其他问题的情况下,由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超面积部分进行处理后,按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核定用地红线进行落宗后,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房产测量审核部门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进行面积推送。
(2)存在超建筑面积情形。经核实符合规划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违建部分进行处理后,房产测量审核部门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进行面积推送,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3)存在实际用地红线与证载不一致。由于历史原因,建设房屋位置有偏移,造成实际用地红线与证载不一致:①调整前后的用地面积不变或调整后的面积小于调整前(证载)面积,经使用权人申请,由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办理不动产登记。②调整后用地面积大于调整前(证载)面积的,按前款超面积情形处理。
(四)因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楚,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证明)、税费凭证等单方申请登记,经调查核实,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公告权利转移情况,公告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为申请人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即2015年2月底前),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对原批准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不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期与原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批准用途。
1.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在办理新的登记业务时,对于已办理房产权证的,房屋用途按照原房产权证用途登记;房屋用途为空的,查据规划资料确定房屋用途;规划资料不明确的,以居住为主的按实际房屋用途登记。对于纯土地的登记业务,按“住宅兼用商业”用途进行登记。
2.综合用地问题。在办理新的登记业务时,对于已办理房产权证的,房屋用途按照原房产权证用途登记;房屋用途为空的,查据规划资料确定房屋用途;规划资料不明确的,按房屋实际使用用途登记。土地用途查据原始档案资料,依据批准土地用途登记,如最初批准用途为综合用地,按实际使用用途登记。对于纯土地的登记业务,查据原始档案资料,依据批准土地用途登记,如最初批准用途为综合用地(或无法确定),查据原规划资料,参照现相邻用地性质(或以实际使用)确定用途。使用年限终止日期按原证载日期登记。对于已经批准报建的综合用地,查据原始档案资料,原批准用途与规划报建土地用途不一致的,视为土地用途变更,需要办理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
(六)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即2015年2月底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土地等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清偿、置换、完善手续等方式依法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处理结果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
(七)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上述认定范围的,且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的,可以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如存在违法行为的,必须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社区)委会出具证明(宅基地或房屋现状使用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由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按规定组织材料上报审核登记。
对于城镇地区的宅基地登记,需提供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办理房屋土地一并登记。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经属地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村小组代表实地查看,出具调查表并经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盖章确认房屋为自住使用的,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可以调整土地规划,且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直接办理宅基地土地登记。
(八)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即2015年2月底前),私人建造的房屋不存在违反规划、超层、超面积等情况,对须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而没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当事人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提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擅自施工或者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出具处理意见,在符合房屋结构和消防安全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给予办理登记。对2019年9月1号之前新建建筑面积未达300平方米或2019年9月1号之后新建的房屋建筑面积未达500平方米的房屋,可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2019年9月1号之前新建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下或者2019年9月1号之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未达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规模的房屋,由房屋权属人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不办理施工许可证,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但该类建筑物或构筑物只能按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除单位“房改房”外,不得分层、分户、分卡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登记簿注明);对已建成或在建,属于非法出售,非法集资、合作建设并实际用于出售的违法建设不予处理。如存在违反规划情况的,需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方可按上述规定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意见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事任免
县政府10月任命:
郭桂凤 县党员教育中心副主任,试用1年,兼任县老干部活动中心主任
陈梓文 县中医院副院长,时间1年(挂任时间从2025年7月起算)
县政府11月任命:
郭友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坝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试用1年
温伟华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政府11月免去:
谢满棠 县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县政府12月任命:
谢锦锋 县水利事务管理中心主任,试用1年
黄日升 兼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郭瑞清 兼任平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岑灿杰 兼任建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谢展霞 兼任千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阮勇华 兼任大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周袁懋 县司法局副局长
县政府12月免去:
谢锦锋 县交通事务中心主任职务
蒋志鹏 平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职务
叶永军 千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职务
李章才 大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职务
吴志云 县蔡朝焜纪念中学校长助理职务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220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