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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广东省2024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1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一案多罚

【基本案情】

2024124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镁合金铸造用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2.生产期间,镁合金铸造用熔炼炉的炉底存在积水;3.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4.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5.笔记本外壳打磨车间内进行镁合金抛光作业,此场所的镁合金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吹送粉尘,并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6.污水处理站存在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但未对污水处理站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暂时停止使用镁合金铸造用的熔炼炉、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笔记本外壳打磨车间镁合金粉尘除尘系统等设备设施,暂时停止污水处理站的有限空间作业。

经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刘某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企业存在的隐患问题负有责任;污水处理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某未能履行好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职责,对所在企业污水处理站有限空间存在的隐患问题负有责任。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一并对该科技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刘某、主管人员邓某等3个违法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初步调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等规定,其主要负责人刘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等规定,其主管人员邓某涉嫌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等规定。目前,上述案件正在调查处理当中。

【典型意义】

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的重大隐患,都是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导因,对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和企业的生存发展都直接构成威胁。本案将企业违法行为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问题有机结合处理,警醒企业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一切侥幸心理,筑牢安全生产防线,防患于未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案例2

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4123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经查,发现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铝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方式除尘;铝粉尘废屑露天堆垛码放,未采用防水防潮措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规定,该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处理结果】

某建材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126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典型意义】

122日,全国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事故警示视频会召开后,河源市应急管理局立即下发了《关于汲取常州燊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20”粉尘爆炸事故教训迅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经过此次处罚和对主要负责人警示约谈,进一步提高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认识,达到处罚一处,教育一片,规范一方的良好警示效应,让企业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的基础。


案例3

阳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131日,阳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4项问题:1.木加工车间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2.干式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3.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4.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4项事故隐患,上述4项行为违反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阳江市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且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对该公司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木加工车间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和干式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四项重大隐患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48000元(肆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除并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本案充分暴露出部分企业对粉尘涉爆隐患辨识能力不足、认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粉尘爆炸危害极大,涉爆粉尘企业应当加强防范,严格对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排除隐患,对存在粉尘的车间和厂房严格落实粉尘管理制度。本案对该粉尘涉爆企业进行处罚,对全市同类型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底线。


案例4

茂名市化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家具厂未采取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粉尘涉爆;沉降室除尘;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4131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化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家具厂开展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厂存在7处隐患:1.自动砂光机联接风管未见火花探测,熄灭装置;2.木工生产车间未见粉尘清扫制度;3.油漆储存间未见可燃气体检测设备;4.喷漆房未见可燃气体检测设备;5.室内、室外粉尘收集室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6.手动砂光机未见火花探测,熄灭装置;7.室内除尘器20区采用非防爆电箱,开关。上述行为违反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4.5条、第8.4.2条、第6.3.4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化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典型意义】

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旨在促使企业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依据排查结果切实改进和消除安全隐患。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强化内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通过对企业的严格监管和惩处,能够促使企业从源头上防范风险,降低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概率,从而保障民众的生命和,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案例5

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对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实施特种作业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粉尘涉爆企业;焊接与热切割;无证上岗

【基本案情】

2024129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宝安区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粉尘涉爆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电工房一名员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类型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从事焊接作业,属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形。执法人员当场向该企业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处理结果】

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8)的规定,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21日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实施特种作业的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行政处罚向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敲响警钟,以此案为鉴,提醒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注重对该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促使特种作业人员遵守规定,提高安全意识,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案例6

梅州市五华县应急管理局对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实施特种作业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电焊、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基本案情】

2024125日,梅州市五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日,该企业员工李某正进行焊接作业。经查,发现李某未取得电焊工操作证书,属于无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录像、拍照,保存证据,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李某立即停止电焊作业,并对该企业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459号)一般情形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焊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根据法律规定,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无证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不懂操作安全规程、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极易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爆炸、触电等安全事故,给企业和员工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做好整改工作,从源头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案例7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粉尘涉爆企业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粉尘涉爆;消除隐患;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123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对珠海市某粉尘涉爆企业开展检查。经查,该企业的注塑车间的碎料岗位(属粉尘爆炸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粉尘清理制度,粉尘清扫制度不落实,除尘风管内积尘多,未能确保及时规范清理。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9.1条的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消除隐患,并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粉尘涉爆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本案中,珠海市某粉尘涉爆企业粉尘清扫制度不落实,未及时规范清理,除尘风管内积尘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惩处。


案例8

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4123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存在将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废屑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无采取防水防潮措施,未设置氢气监测报警装置。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消除隐患。

【处理结果】

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126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警示约谈。

【典型意义】

粉尘爆炸的危害大,而且容易发生二次爆炸, 因此对作业现场粉尘进行规范清理和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护措施能够有效预防粉尘爆炸。本案通过处罚和对主要负责人警示约谈,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认识,达到处罚一处,教育一片,规范一方的良好警示效应,让企业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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