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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郁南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4日,我局收到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移20220001)、《检验报告》(No:21GO11363)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10801160179)各1份,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郁南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小红书”平台经营的女羽绒服(商标:FIIPNE妃畔,规格型号为L)羽绒含绒量、绒子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14272-2011标准,依据《羽绒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销售不合格的羽绒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检查当日立案,予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我局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2021年1月20日,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上注册欧某梅旗舰店,并于2021年2月份开始正式经营,主要经营服装类产品。其在“小红书”欧某梅旗舰店上经营的女羽绒服(生产厂家:嘉兴市垶哲服饰有限公司,商标:FIIPEN妃畔,规格型号为:L,吊牌标示大身填充物:90%羽绒 10%其他,标示执行标准:GB/T 14272-2011)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中,于2021年9月10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样2件,并于2021年9月28日抽样送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经检验,检验项目羽绒含绒量(%)的技术要求为90-3.0,实测值为47.1;检验项目绒子含量(%)的技术要求为≥81.0,实测值为42.6,不符合GB/T 14272-2011《羽绒服装》标准,被《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检验报告》(No:21GO11363)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根据通知书上的内容进行整改,及时下架上述羽绒服。

       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欧某梅旗舰店上经营的女羽绒服经营模式是顾客在该网店上下单相关产品,然后由当事人公司相关负责的员工从淘宝店铺“某印象时尚女装”购进相关产品,将相关顾客信息发送给淘宝店铺“某印象时尚女装”,最后由淘宝店铺“某印象时尚女装”直接发货给顾客。

       涉案被抽检不合格的女羽绒服(生产厂家:嘉兴市垶哲服饰有限公司,商标:FIIPEN妃畔,规格型号为:L,吊牌标示执行标准:GB/T 14272-2011),当事人是以249元/件的价格从淘宝店铺“语菲印象时尚女装”购进,共购进两件,购进款为458元(平台优惠40元),以647.4元的价格销售给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值金额为1294.8元,收入1284.8元(平台优惠10元),获利826.8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小红书”商家管理后台截图显示,上述同厂家同规格同品种的羽绒服当事人仅销售了两件(即被抽样的两件)。经核算,上述涉案女羽绒服的累计销量为2件,货值金额为1294.8元,违法所得为826.8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已经注销其在“小红书”上注册的欧某梅旗舰店,不再继续经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羽绒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26.8元,并处罚款1294.8元,合计2121.6元,上缴国库。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2年5月9日缴纳罚款,该案我局于2022年5月9日予以结案。经查,该案当事人于2022年5月26日注销《营业执照》。

【教育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网店开办门槛低,有些批发商甚至推出“一件代发”的营销手段。如本案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欧某梅旗舰店上经营的女羽绒服经营模式就是顾客在该网店上下单相关产品,然后由当事人公司相关负责的员工从淘宝店铺“某印象时尚女装”下单购进相关产品,将相关顾客信息发送给淘宝店铺“某印象时尚女装”,最后由淘宝店铺“某印象时尚女装”直接发货给顾客。当事人不用囤货,这边接了订单,那边在其他网络平台下单,由该平台商家直接发货给当事人的顾客,从中赚取差价。可是电商平台产品质量良莠不齐,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些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也呈现出方式多样、形式隐蔽、取证困难、不易查处的新情况、新特点。服装类产品作为一种日常消费品,在各大电商平台上广泛交易,其质量违法行为也不例外。因此,对电商平台销售的服装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尤其重要。

【相关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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