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府办〔2021〕5号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郁南段)
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郁南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
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郁南段)
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为切实做好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郁南段)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地类认定及征地补偿、青苗补偿标准
地类认定以土地详查为基础,征地面积按正射投影面积计算。根据《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有关规定,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不作留用地安排,留用地(包括回迁地)可折算货币补偿,具体计算标准按210元/平方米执行,并在征地协议中列明。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1.建城、宝珠、大方、千官镇每亩补偿41800元;
2.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4;
3.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4.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1.一般短期作物(一年生以内)青苗补偿2000元/亩;
2.征收养殖水面的,对其鱼苗及养殖设施各补偿2000元/亩;
3.青苗补偿及苗圃等多年生作物(果树等)按附件1的补偿标准执行,同时执行青苗及苗圃青苗最高补偿限价(附件2、3);
4.在同一耕地种植面积内有多种果树及农作物混合种植的,超过最高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类别计算补偿;
5.果树以亩为单位连片补偿后,间种的其他作物不作重复补偿;
6.违法违规占用别人耕地的,青苗补偿全部归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人所有;
7.无偿使用他人耕地或存在租种关系种植的,原则上青苗补偿款全部归青苗种植者所有,具体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人与青苗种植者自行协商。
青苗补偿按现状补偿,征地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三)林木补偿标准。
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林木实际价值的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或当地平均投资水平3倍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补偿(按自然资源部门评估为准)。征收采脂松树的林地,对承包采脂者一次性按每棵采脂松树补偿7元。
(四)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加上对土地的投入并视情况给予补偿。
(五)违反有关规定,阻碍交通、影响水利的农作物视为违章种植,不予补偿。
(六)国有、集体的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路、农村道路、机耕路、河涌、排灌渠、堤坝等土地,视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二、拆迁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房屋阳台、顶层凉亭、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的50%计算);属青砖、红砖、泥砖瓦木结构及其他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建筑物、构筑物实墙以内的面积计算补偿,以领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为准。
1.拆迁主屋及附屋的补偿(含基础在内)。
(1)水电齐全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补偿1467元;水电齐全的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补偿1285元;一般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134元;一般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907元;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378元;简易棚房,每平方米补偿227元。以上补偿以檐高3.2米计算,檐高每增加(或减少)10厘米,每平方米补偿按本级补偿基数增加(或减少)1%,征地公告后违章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2)鸡(猪)场、果场等建筑物补偿标准。窑瓦盖顶的鸡(猪)舍每平方米补偿170元,石棉水泥瓦、星铁皮或油毡纸盖顶的鸡(猪)舍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彩条布加草盖顶的鸡(猪)舍每平方米补偿130元。四面砌砖墙到顶的鸡(猪)场、果场等附属建筑物在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加50元,其余按鸡(猪)场、果场等建筑物补偿标准执行。
(3)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上述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时,应扣除折旧费。折旧费以房屋补偿费为基数,按每年0.5%折减计算,最高计算10%;新宅基地可适当补助“三通一平”费用,最高可按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10%计取。
2.被拆迁房屋原安装的水电设施补偿。电灯每盏5元,日光灯每支30元,固定插座每只30元,吊扇拆装费80元/台,空调及抽油烟机拆装费各250元/台,排气扇拆装费50元/台,三灯头以上的吸盘灯、吊灯拆装费各100元/台,活动电器及其他物品不予补偿。室内外电线及线槽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明线15元/平方米,带线槽明线20元/平方米,入墙的暗线30元/平方米。室内水管补偿:镀锌管10元/米,铝塑或环保管10元/米;有线电视和固定电话迁移费各400元/户。
3.被拆房屋的墙体及零星砌体补偿。
(1)灶头(指主灶)经济补偿(属青砖、红砖砌或水泥砂浆荡面):大灶,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每座补偿1000元;中灶,面积1.2-2平方米的,每座补偿600元;小灶,面积0.4-1.2平方米的,每座补偿450元;面积0.4平方米以下的不予补偿。面积0.8平方米以上的泥砖灶,每座补偿250元;0.8平方米以下的,每座补偿150元,单灶不补。纯大理石板砌成的灶台每座补偿2000元。以上灶面贴瓷片的,按补偿基数增加30%。
(2)水池经济补偿(青红砖砌结,水泥砂浆批面):大水池,容积在3立方米以上的,每只补偿600元;中水池,容积在1.5-3立方米以内的,每只补偿300元;小水池,容积在0.7-1.5立方米以内的,每只补偿200元;容积在0.7立方米以下的,每只补偿60元。水池贴瓷片的,按补偿基数增加30%。洗碗池、洗衣台、砧板台等不作补偿。
(3)室内外墙体或地板贴锦砖、瓷砖、马赛克、批石米的补偿100元/平方米,铺高档大理石或花岗岩的补偿220元/平方米,铺低档大理石或花岗岩的补偿120元/平方米,铺阶砖、青红砖的补偿60元/平方米,地板水磨石米的补偿40元/平方米,其它地板不作补偿。卫生间内瓷斗每只补偿35元。三级化粪池补偿80元/立方米。
(4)阳台栏板、室内贮物架、壁柜、底层四周排水渠、落水管道、烟囱、门槛、楼梯扶手、墙内疏花窗及一切门窗不另作补偿。
4.迁坟补偿。国务院《殉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即1997年7月21日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10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2000元,骨坛每个补偿500元,大型宗族祖坟每穴补偿5000元。《殉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下葬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并限期迁移。
5.其他补偿。
(1)围墙补偿120元/平方米,晒谷场、粪池补偿60元/平方米,手摇吸泵水井补偿500元/口,井口直径30㎝以上水井补偿1000元/口。
(2)已动工尚未建成的建筑物(含基础),由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实地丈量核实,按省现行同类结构预算的80%补回工料费,拆得的旧料由户主自行收回。
(3)迁移电力(杆、塔)通讯、广播线(缆)以及输水管道等专业管线拆迁按专业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值下调5-10%的数额补偿,特殊情况(个案)另外研究决定。
(二)回迁及安置办法。
1.回迁地安排以被拆迁户的《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为准,原则上面积最大不超过150平方米,超建用地不予安排回迁地。如村集体无合适土地安置的,可考虑在政府已征收的土地上安置,按国有划拨性质确权。回迁地集中安排的,由拆迁单位统一负责“三通一平”工作。若回迁地面积少或单家独户、被拆迁户愿意自行负责“三通一平”工作的,视水、电设施接驳远近的情况给予合理补助“三通一平”费用。选择自行选址回迁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和报建手续。“三通一平”费用按回迁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自愿放弃回迁地安排的,原被拆迁房屋的建设用地补偿按第一条第四款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2.被拆迁人拆迁原居住房屋面积太少,又属住房困难户(人均住宅用地不足10平方米)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签名同意,按规定逐级上报申请增加住宅建设用地。申请增加用地面积按有关规定缴费,增加面积后总面积不得超过一户一宅标准。
3.被拆迁人是城镇居民(非农户口)或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其回迁地可采取征地安排、置换或直接按评估价值货币补偿。
4.临时安置补助费(包括搬迁费、临时租住补贴等)。拆迁现住房屋需举家搬迁的,按常住人口一次性每人补助500元,从搬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一次性每户(以户口簿为准)补助6个月房租,每月按1200元/户计算,住宿自行解决;无合法权属证的,按常住人口一次性每人补助400元,从搬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一次性每户(以户口簿为准)补助6个月房租,每月按1000元/户计算,住宿自行解决。拆迁无人居住的空闲房屋或不是全家主要现住房屋,每户一次性补助杂物搬运费300元,不给予租住补贴。
三、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郁南段)建设租用临时用地补偿指导标准
(一)土地年租金:水田、菜地、鱼塘1000元/亩;旱地、园地600元/亩;山地(林地)、荒地450元/亩。租期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一次性地力补偿:水田、菜地、鱼塘2000元/亩;旱地、园地1500元/亩;山地及其他土地800元/亩。
(三)临时用地单位需按规定办理相关使用临时用地手续。
(四)青苗补偿按第一款第二点的补偿标准执行。
上述费用由施工临时用地单位直接支付。
四、被征地农民资金分配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五、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青苗)在规定期限内由原所有者自行处理,逾期由征用单位处理,项目建设工程放线(或公告)后在放线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抢搭的,不予补偿。
六、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和附着物,在未解决争议之前,其土地、拆迁补偿费暂由项目征地拆迁单位管存,待确认权属后兑现补偿,但不能影响征用土地和拆迁工作及工程建设。
七、本办法未包含的经济作物和附着物补偿,视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补偿。
八、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果树青苗补偿标准一览表
2.青苗补偿最高限价标准
3.苗圃青苗补偿最高限价标准
附件1
果树青苗补偿标准一览表
附件2
青苗补偿最高限价标准
附件3
苗圃青苗补偿最高限价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链接:《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郁南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解读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