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1〕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我们制定了《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反映。本通知印发之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指南〉的通知》(粤人社〔2020〕30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24日
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
一、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送拟征地项目相关情况函。各级用地审批政府(部门)必须将征地社保审核意见作为用地审批必备要件。
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安置方式等内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核定和承包合同合法性审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测算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相关条件确定提出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相关证明等情况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包含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及比例、总面积、总金额、分配方式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时已明确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的,应当一并列入公告内容。在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知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农业农村部门参加听证会。
四、用地单位提出社保审核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征地所需征地社保费情况书面告知用地单位:(一)公告期满且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异议。(二)听证会结束。
用地单位应在收到项目征地所需被征地养老保障资金相关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报送相应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征地社保费全部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组卷,以正式函件形式连同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如下:
(一)关于征地项目公告情况的说明〔详见附件1,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二)关于征地项目听证会情况(此项在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告有异议的情况下提供)。
(三)关于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2,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四)项目征地基本情况〔详见附件3,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盖章〕。
(五)项目涉及被征地村情况〔详见附件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的,只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详见附件5,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七)征地社保费的银行转账凭证(用地单位提供)。
六、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地审批权限分类报送征地社保审核意见书。
(一)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职权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涉及征收土地的,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须补正材料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一次性告知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补正相应材料。
(二)对由国务院委托或授权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后以正式函件形式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须补正材料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一次性告知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正相应材料。
七、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期拨付。征地实施部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书面告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征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告知后,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被征地农户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被征地农户的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资金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后,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详见附件7),将被征地农户及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公示情况说明(详见附件8)报送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具体参保人员名单1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在“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征地社保费(含利息)划入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