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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云府办〔2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粤府办〔2021〕22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粤府办〔2021〕22号文精神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地社保费的筹集

  每次征地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原则上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下的,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提;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8%计提;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10-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计提;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15-20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2%计提;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20万元/亩以上的,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计提。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当前,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30万元。根据上述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及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状况,我市征地社保费按5.30万元的18%筹集。当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出现调整时,我市征地社保费筹集按上述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进行调整。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二、落实留存资金分配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对2021年8月1日前本地已获批项目留存在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和村集体账户的征地社保留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倒排工期,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将全部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到人。2021年8月1日(含当日)后获批的项目,应在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到人、落实参保。可采取“一村一策”的做法,在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的基础上,采取被征土地承包户优先分配、或在村集体成员之间分摊、或按家庭户被征收土地占总征地面积比例分配、或按家庭户征地补偿款占总征地补偿款比例分配等方式分配。村集体成员意见不统一的,可以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将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平均分配到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落实参保。

  (三)加强工作督导。建立全市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地区上月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全市通报。对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进度缓慢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督导推动工作。对未按时完成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的县(市、区),暂停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完成为止。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征地社保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征地社保各项工作。市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社保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我市征地社保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总召集人的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切实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强化责任担当,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我市被征地社保工作有效落实。

  (三)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平稳实施。各县(市、区)要妥善处理好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前征地社保相关事项,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要认真研判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确保征地社保政策在我市平稳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2021年8月1日(含当日)之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

  (二)本通知自2021年10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6日,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参照本通知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省和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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