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罚〔2023〕12号
姓名:张家恒
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千官镇XXXXXX
身份证号码:445322XXXXXX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6日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养殖场位于郁南县千官镇均荣村委塘尾村,没有办理相关证件手续。经调查,你的养殖场主要从事鸭养殖,建设有竹架结构大棚约1700平方米,存栏5100多羽鸭,经营过程中主要产生污染物是鸭粪便;但鸭粪便从大棚底排放到底部4亩多没有硬底化池塘中,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导致废弃污水外流出池塘边的水渠,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4月6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6日);
3、经营者张家恒身份证复印件;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送达《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3〕04号)给你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你在2023年6月7日向我局递交书面《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书共 7项内容,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0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郁南)违改〔2023〕02号),于2023年5月31日会同郁南县千官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 你养鸭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养鸭场鸭粪污直排到占地4亩的池塘,池塘水呈灰黑色,带有异味,你的养鸭场环境污染仍未按要求整改。所以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要求我局“公平公正的给予撤销或者减免行政处罚”,我局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标准,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上缴国库。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郁南分局) 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郁南县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 44082740815624103500990800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