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罚[2024]4号
企业名称: 郁南县东坝镇牛押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5322MA579TCL9F
经营者姓名: 骆涛
身份证件号码: 450203********6
经营地址: 郁南县东坝镇双凤村委所属大窝塘旧砖厂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对你经营的养殖场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养殖场从事生猪,猪舍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现存栏约980头,配套建设有一个300立方米集粪池,一个200平方米发酵床,配套建设的发酵床未能正常使用,养殖粪污通过管道收集至集粪池,部分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置直接排放至外环境,未能提供第三方委托处置粪污协议,现场检查时发现外环境积聚大量污粪,造成了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4月8日);
2、云浮市生态云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8日);
3、骆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现场照片证据等。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向你有效送达了《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4]4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请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结合案件的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上缴国库。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郁南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郁南县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82740815624103500990800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