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罚【2024】6号
经营者姓名: 叶伟桓
经营地址: 郁南县连滩镇逍遥村委基围头
我局于2024年9月24 日对你经营竹制品加工厂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竹制品加工厂未能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属于叶伟桓经营。该竹木加工厂投资额为30万,于2023年6月开始建设,共建设有2个混凝土浸泡池,每个池约250m³,浸泡池边设置有1个约120m³沉淀池,其中靠公路边的浸泡池中堆存大量碎竹粒及少量黄褐色液体,靠山体的浸泡池中堆满了碎竹粒并浸泡在黄褐色液体中,沉淀池中存满了黄褐色液体。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9月24日);
2云浮市生态云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24日);
3、叶伟桓身份证复印件;
4、现场照片证据等。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向你有效送达了《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4]6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请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状。”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结合案件的违法事实,处7200元(柒仟贰佰元整)[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48% (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环评类别5%(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建设情况15%(投入生产/使用阶段)+违法持续时间8%(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万元)×5%]罚款。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罚款柒仟贰佰元整(¥7200元),上缴国库。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郁南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郁南县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82740815624103500990800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