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罚【2024】7号
当事企业: 郁南县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法定代表人:李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2684436998P
经营地址: 郁南县都城镇新灶村口
我局于2024年11月11 日对你郁南县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执法人员现场翻查你公司上传至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及电脑保存的视频,发现如下未按标准要求检验而出具检验报告行为:(一)机动车粤W*****使用加载减速法检验,检验时最高加速至57km/h,与规范要求70km/h不符;(二)机动车粤WU****在检验时有蓝烟冒出,检测机构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三)机动车粤WN****在检测过程中探头脱落,并出现黑烟,检测机构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四)机动车粤T*****在2024年9月10日的检测过程中出现较大黑烟,但未出具该次检测不合格检测报告,且在环检系统上未找到该次检测的记录,后该车于9月11日在该检测公司重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1月11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1日);
3、法定代表人李国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现场照片(图片);
6、机动车W*****、WU****、WN****、T*****检测视频证据等。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向你公司有效送达了《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4]7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根据案件环境违法事实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上缴国库。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郁南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郁南县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82740815624103500990800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