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罚【2024】8号
当事企业: 广东皓宇建材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机制砂生产、加工、销售,法定代表人:杜健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2MA53PL2215
经营地址: 郁南县建城镇罗旁风柜坳涌口
我局于2024年12月9 日对你广东皓宇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查明, 你公司以将山石破碎生产机制砂并加工、销售为主,主要产生的污染物是粉尘。现场检查时正在以山石进行机制砂生产,厂区内主要运输道路有运输车辆等待装货,道路路面积聚有大量粉尘,部分车辆运行时有明显扬尘产生,现场未见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公司内外道路两旁树木可见沾染粉尘,造成大气环境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2024年12月9日);
2、云浮市生态云环境局调查询问笔(2024年12月9日);
3、广东立基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广东皓宇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杜健光、受托人冯永东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5、《关于广东立基实业有限公司年产机制石40万吨、机制砂19.4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云环(郁南)审【2020】15号复印件;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土地租赁合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等复印件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向你公司有效送达了《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4]8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根据案件环境违法事实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罚款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上缴国库。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郁南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郁南县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82740815624103500990800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