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郁南)罚〔2025〕6号
企业名称:郁南县河口镇兴球养猪场
经营者:吴兴球
经营地址:郁南县河口镇绿化村委新坦塘西冲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5322MA553BCK78
户籍地址:郁南县河口镇绿化村委新坦塘村3号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对你(吴兴球)经营的郁南县河口镇兴球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的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该养猪场处于正常养猪状态,现存栏生猪1200头;养猪场配套建设有300立方米集粪池1座、200平方米发酵床1个及无硬底化消纳塘3个共11亩,其中1号塘水体呈绿色,流入2号塘水体呈灰黑色,伴有大量泡沫;流入3号塘,水体呈黄褐色。该养猪场产生的养殖废水经1、2、3号消纳塘依次沉淀、过滤后排入场区下方沟渠,最终汇入南江河,我局对该养猪场外排养殖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2025年9月26日由郁南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郁)环境监测〔2025〕0901号显示,悬浮物68mg/L(排放标准100mg/L,未超标)、化学需氧量318mg/L(排放标准150mg/L,超标1.12倍)、氨氮224mg/L(排放标准40mg/L,超标4.6倍)、总氮347mg/L(排放标准70mg/L,超标3.96倍)、总磷46.7mg/L(排放标准5mg/L,超标8.34倍)(外排养殖废水标准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二类区域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9月17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场负责人吴桂材询问笔录(2025年9月17日);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4、经营者吴兴球及受委托人吴桂材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6、污染源废水采样记录表(2025年9月17日);
7、监测报告(郁)环境监测〔2025〕0901号及送达回证;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郁南)违改〔2025〕6号及送达回证;
9、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向你有效送达了《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郁南)罚告〔2025〕7号),你未作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吴兴球经营的郁南县河口镇兴球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内整改并处以罚款。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8.22裁量标准:超标3倍以上或超总量50%以上,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标准,以及结合本案件的违法事实:悬浮物68mg/L(排放标准100mg/L,未超标)、化学需氧量318mg/L(排放标准150mg/L,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氨氮224mg/L(排放标准40mg/L,超标3倍以上)、总氮347mg/L(排放标准70mg/L,超标3倍以上)、总磷46.7mg/L(排放标准5mg/L,超标3倍以上)。现我局决定对郁南县河口镇兴球养猪场经营者吴兴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罚款叁万壹仟元整(¥31000元),上缴国库。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郁南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郁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黄少林 电 话:0766-7598090
地 址: 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中路14号四楼
邮政编码: 527199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2202000109